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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LQS
0002
S-2022
白米醋调味液
2022
白米
调味
Q/PLQS0002S-2022代替Q/PLQS0002S-2020平凉市秦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PLQS平凉市秦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平凉市秦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发布2022-05-23 发布2022-05-23 实施白米醋调味液Q/PLQS0002S-2022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4Q/PLQS0002S-2022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对Q/PLQS0002S-2020进行了修订,与2020年发布相比较,本标准对Q/PLQS0002S-2020的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标准名称为白米醋调味液。增加了辅料白砂糖;删除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和食品用香精;删除了有害物质限量中的黄曲霉毒素B1;删除了理化指标中可溶性无盐固形物、食用盐;增加了微生物限量中的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删除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本标准由平凉市秦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国强本标准于2020年05月29日首次发布,2022年05月23日第一次修订,发布并实施。Q/PLQS0002S-20221白米醋调味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白米醋调味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酿造食醋(白醋)为原料,辅以食用盐、味精、白砂糖,添加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冰醋酸),经调配、过滤、灭菌、分装等工序制成的白米醋调味液。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187酿造食醋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Q/PLQS0002S-20222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原料3.1.1.1 酿造食醋:应符合GB/T 18187的规定。3.1.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19298的规定。3.1.2 辅料3.1.2.1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2.2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2.3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3.1.2.4 冰醋酸:应符合GB 1886.10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无色略带微黄。GB 31644滋味、气味酸味柔和,具有酿造醋及米醋混合香气。状态澄清透明的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酸(以乙酸计),g/L2.5GB 12456苯甲酸钠(苯甲酸计),g/kg1.0GB 5009.28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0.8GB 5009.12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沙门氏菌500/25mL-GB 4789.4注: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Q/PLQS0002S-2022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2瓶(袋),6瓶(袋)用于检验,6瓶(袋)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总酸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容器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Q/PLQS0002S-20224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