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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C
0004
S-2022
姜蒜杂粮方便食品II
2022
杂粮
方便
食品
II
Cs Q/ZC 广西真翠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C 0004S-2022 姜蒜杂粮方便食品II(聋变 -c_I 广西真翠!咒0 i0?2021一12-10发布 2022-05-05实施 Q/ZC 0004S-2022 前 古口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 业标准备案办法制订,按照GB/T 1.1-2020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真翠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真翠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劳静洪。本标准于2021年12月10日发布,自2022年05月05日起实施。本标准有效期5年。IC 毛、I Q/ZC 0004S-2022 姜蒜杂粮方便食品I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方便油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姜、葱、蒜、食用植物油、食用动物油、茶叶(绿茶、红茶、黑茶、白茶、乌龙茶)、大米米粉、花生、白芝麻、绿豆、赤小豆、黄小米、板栗仁、火麻仁、惹该仁、百合、黑豆、饭豆、荞麦、薄荷、燕麦、食糖、香菜、莲子、铁皮石解、灵芝、黄桅子、菊花、金银花、香菇、黑木耳、蛹虫草、小苏打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切碎(或破碎)、煮制或炒制、混合、磨浆、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特有风味的糊膏状食品:经加热煮沸后食用(可加入以大米、豌豆、红米、花生、黑米、高粱米、小米、玉米、荞麦、葵花籽仁、南瓜子仁、香菇、黑木耳、蛹虫草、黄豆、青豆、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食糖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炒制或油炸、混合、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成的辅料包)的具有特有风味的方便食品,包括姜蒜杂粮方便食品主料包和姜蒜杂粮方便食品辅料包。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I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1353 玉米 GB/I 1354 大米 GB/I 1532 花生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1 0/ZC 0004S-2022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T 5009.183 植物蛋白饮料中脉酶的定性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I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I 6192 黑木耳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I 8231 高粱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I 10458 荞麦 GB/I 10460 豌豆 GB/I 10462 绿豆 GB/I 11761 芝麻 GB/I 11766 小米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I 13738.2 红茶第2部分:功夫红茶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I 14456.1 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 GB/I 22291 白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I 30383 生姜 GB/I 30357.1 乌龙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I 32719.4 黑茶第4部:六堡茶 GB/I 32736 干薄荷 GB/I 38581 香菇 NY/I 832 黑米 NY/I 1504 莲子 DB45/I 264 百合 DB61/I 504 红米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姜蒜杂粮方便食品主料包 以饮用水、姜、葱、蒜、食用植物油、食用动物油、茶叶(绿茶、红茶、黑茶、白茶、乌龙茶)、大米米粉、花生、白芝麻、绿豆、赤小豆、黄小米、板栗仁、火麻仁、慧该仁、百合、黑豆、饭豆、荞麦、薄荷、燕麦、食糖、香菜、莲子、黄桅子、菊花、金银花、铁皮石解、灵芝、香菇、黑木耳、蛹虫草、小苏打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切碎(或破碎)、煮制或炒制、混合、磨浆、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特有风味的姜蒜杂粮方便食品主料包。2 Q/ZC 0004S-2022 2 姜蒜杂粮方便食品辅料包 以大米、豌豆、红米、花生、黑米、高粱米、小米、玉米、荞麦、葵花籽仁、南瓜子仁、香菇、黑 木耳、蛹虫草、黄豆、青豆、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食糖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炒制或油炸、混合、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成的姜蒜杂粮方便食品辅料包。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赤小豆、黄小米、火麻仁、大米米粉、慧该仁 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4.1.2 黑木耳 应符合GB/T 6192的规定。4.1.3 白芝麻 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4.1.4 香菇 应符合GB/T 38581的规定。4.6 百合 应符合DB45/T 264的规定。4.1.6 黑豆、黄豆、青豆 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4.7 黑米 应符合NY/T 832的规定。1。8 莲子 应符合NY/T 1504的规定。4.1.9 红米 应符合DB61/T 504的规定。4.1月0 小米 应符合GB/T 11766的规定。4.1.11 玉米 应符合GB 1353的规定。4.,.12 大米 3 Q/ZC 0004S-2022 应符合GB/Ti 354的规定。4.13 花生 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4.1.14 薄荷 应符合GB/T 32736的规定。4.1.15 板栗仁、葵花籽仁、南瓜子仁 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4.1.16 绿茶 应符合GB/114456.1的规定。4.1.17 红茶 应分符合GB/T13738.2的规定。4.1.18 黑茶 应符合GB/T 32719.4的规定。4.1.19 乌龙茶 应符合GB/T 30357.1的规定。4.1.20 白茶 应符合GB/T 22291的规定。4.1.21 黄桅子、饭豆 应干燥,无霉变,无杂质,并符合GB 2762、GB 2763等相关标准的规定。4.1.22 小苏打 应符合GB 1886.2的规定。4.1.23 豌豆 应符合GB/T 10460的规定 4.1.24 生姜 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4.1.25 蒜、葱、香菜、蛹虫草、铁皮石角斗、灵芝、菊花、金银花 应具有该品种正常的色泽、气味、滋味,无异味、无霉变,无杂质,并符合GB 2762.GB 2763等相 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4.1.26 食用动物油、食用植物油(非转基因豆油)4 Q/ZC 0004S-2022 应分别符合GB 10146、GB 2716的规定。4.1.27 绿豆 应符合GB/I 10462的规定。4,1.28 食用盐 应符合GB/I 5461和GB 2721的规定。4.1.29 食糖 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4.1.30 高粱 应符合GB 8231的规定。4.1.31 荞麦 应符合GB/I 10458的规定。4.1.32 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主料包 辅料包 色?泽 呈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呈均匀的糊膏状物 呈产品应有的形态 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主料包 辅料包 水分(g/lOOg)毛 90.0 20.0 铅(以Pb计)/(mg/kg)毛 0.4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共 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lOOg)毛 0.25 脉酶试验(仅限添加黄豆的产品)阴性 5 Q/ZC 0004S-2022 续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求 主料包 辅料包 黄曲霉毒素B1/(1g/kg)毛 5 其他污染物限量 符合GB 2762的规定 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n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 000 100 000 大肠菌群 口 2 10 100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微生物指标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最高安全限量值。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 7.1 样品处理 感官要求、水分指标分开检验,其他指标混合后检验。72 感官要求 将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观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按食用方法处理后,用温水漱口尝其滋味,嗅其气味。7.3 理化指标 7.3.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 0/ZO 0004S-2022 _7.D,)?1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3.3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7.3.4 脉酶试验 按G日下5009.183规定的方法测定。3.5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7.3.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7.3.7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4 微生物指标 7.4.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4.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5 食品添加剂 按所使用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 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检验批。8.2 抽样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独立包装,每批随机抽取20个独立包装,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8.3 检验分类 7、,、户 夕 矛沪;月工 洛夕洲 Q/ZC 0004S-2022 产品应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准出厂,检验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 验。8.4 出厂检验 8.4.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8.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5 型式检验 8.5.1 凡是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一一原辅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一一新产品正式生产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一一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