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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S
0002
S-2022
地皮菜干制品
2022
地皮
制品
2022-11-10 发布 2022-11-10 实施 04.03.02.02 Q/SHS 张家口坝上双合顺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HS 0002S-2022 代替Q/SHS 0002S-2017 地皮菜干制品 张家口坝上双合顺土特产品张家口坝上双合顺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 案 号:130009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05日 有效日期:2028年01月04日 Q/SHS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NY/T 1709绿色食品 藻类及其制品,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Q/SHS 0002S-2017地皮菜干制品。本标准与Q/SHS 0002S-2017地皮菜干制品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理化指标“铅”的限量要求;删除了理化指标“镉、总砷、总汞”及其限量要求;删除了微生物指标及其表述方法。本标准由张家口坝上双合顺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张家口坝上双合顺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晓宇、王亚琴、岳亮。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张北田勤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二台镇黄羊洼行政村方家村)。本标准于2022年11月10日张家口坝上双合顺土特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岳亮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2年11月10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HS 0002S-2017地皮菜干制品。Q/SHS 0002S-2022 1 地皮菜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皮菜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运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地皮菜为原料,经筛选、清洗、烘干、冷却、包装而制成非即食地皮菜干制品。或以干地皮菜为原料,经挑选、去杂、包装制成非即食地皮菜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地皮菜应新鲜、无异味、无腐烂,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干地皮菜应干燥、清洁、无霉变、无异味,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Q/SHS 0002S-2022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褐色至黑褐色 正常室温光线下,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用目测检查色泽、组织状态,用肉眼观察其有无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与口感,做出评价 组织状态 卷曲状固体 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2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注: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的规定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5.2 出厂检验 5.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批量在250箱以上在,按此比例增加抽样。5.2.2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Q/SHS 0002S-2022 3 随机抽检数量为16个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kg。5.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超过6个月,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项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6.1 标识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6.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食品包装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6.2.2 内包装用复合食品包装袋的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 6.2.3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的,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4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6.3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cm、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6.4 运输 6.4.1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干燥、无异味、有篷盖。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6.4.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6.5 保质期 Q/SHS 0002S-2022 4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24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