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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JY
0026
S-2023
运动营养食品
耐力类
蛹虫草多肽营养粉
2023
运动
营养食品
耐力
虫草
多肽
营养
Q/SHJY陕西恒玖源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HJY 0026S20232023-01-01发布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蛹虫草多肽营养粉2023-02-01 实施陕 西 恒 玖 源 健 康 药 业 有 限 公 司发布Q/6 1 0 0 0 0-1 47 8 0 S-2 0 2 3有效期至 2 0 2 6 0 2 2 3Q/SHJY 0026S202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恒玖源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恒玖源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王军锋本标准批准人:高贯敏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HJY 0026S20231蛹虫草多肽营养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多肽营养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蛹虫草肽粉、牡蛎肽粉、人参粉(人工种植)、山药粉、鹿鞭粉、黄精粉、杜仲雄花、玛咖粉、海参肽粉、骨胶原蛋白肽、乳酸锌、复配维生素(牛磺酸、L-抗坏血酸、盐酸硫胺素、核黄素、盐酸吡哆醇)、低聚果糖、食用香精为原料,经配料、干混、包装制作而成的蛹虫草多肽营养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03.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乳酸锌GB 1903.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GB 5009.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2的测定GB 5009.8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GB 5009.1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GB 5009.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牛磺酸的测定GB 5009.2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475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2492大豆肽粉GB 241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Q/SHJY 0026S20232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 317鹿副产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 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年 第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蛹虫草肽粉:应符合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3号)及附录A的规定。3.1.2牡蛎肽粉:应符合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3号)及附录B的规定。3.1.3 人参粉(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及附录C的规定。3.1.4山药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及附录D的规定。3.1.5鹿鞭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和 NY 317 的规定。3.1.6黄精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及附录E的规定。3.1.7杜仲雄花: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的规定。3.1.8玛咖粉:应符合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3.1.9海参肽粉:应符合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年 第3号)及附录F 的规定。3.1.10 骨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3.1.11 乳酸锌:应符合 GB 1903.11的规定。3.1.12 复配维生素:应符合GB 26687及附录G 的规定。3.1.13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 1903.40 的规定。3.1.14 牛磺酸:应符合 GB 14759 的规定。3.1.15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组织性状颗粒粉末状冲调性冲调后溶解于水,无团块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SHJY 0026S20233表 2项 目指标水分/(%)7.0蛋白质a/(g/100g)20.0肽含量/(g/100mL)25.075.0维生素B1/(mg/100g)5.050.0维生素B2/(mg/100g)5.025.0维生素B6/(mg/100g)5.025.0维生素C/(mg/100g)3751250锌/(mg/100g)42.5150牛磺酸/(g/100g)07.5a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氮(N)6.25。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项目指标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5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90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7.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 的规定。3.7.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 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杂质: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杂质:取适量样品散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4.1.2 冲调性:冲调性:取1袋(4g)被测样品于300mL烧杯中,加入150mL温开水,用玻璃棒搅拌,1min后观察其溶解情况,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 水分水分:按 GB 5009.3 执行。4.2.2 蛋白质蛋白质:按 GB 5009.5 执行。4.2.3 肽含量肽含量:按 GB/T 22492 执行。Q/SHJY 0026S202344.2.4 维生素维生素B1:按 GB 5009.84 执行。4.2.5 维生素维生素B2:按 GB 5009.85 执行。4.2.6 维生素维生素B6:按 GB 5009.154 执行。4.2.7 维生素维生素C:按 GB 5009.86 执行。4.2.8 锌:锌:按 GB 5009.14或 GB 5009.268执行。4.2.9 牛磺酸:牛磺酸:按 GB 5009.169 执行。4.3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4.3.1总砷:总砷:按 GB 5009.11 执行。4.3.2铅:铅:按 GB 5009.12 执行。4.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4.4.1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4.2沙门氏菌: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执行。4.4.3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中的平板计数法执行。4.5净含量: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抽样数量为16个销售包装。所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为10个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6个作为备查样品。5.2出厂检验5.2.1每批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和净含量。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6 的全部项目。5.3.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5.4.3在产品的保质期内,检验值与产品标签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 GB 13432 中4.3.3 的规定,并且所有检验值均应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识6.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13432、GB 24154 和 GB 7718 的规定。除应标识每100g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还应标明,产品类别: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适宜人群:适用于需要提高耐力的运动人群。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儿童及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本品每日建议食用量 12袋(48克)。6.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Q/SHJY 0026S20235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 4806.7 或 GB 9683 或 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纸盒应符合 GB 4806.8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保持清洁、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产品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毒无害、无其他污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可对产品发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运输。6.4贮存产品应密封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不得露天堆放,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成品入出库必须依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