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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FJ 0185 S-2021 西凤®玛咖酒(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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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FJ 0185 S-2021 西凤®玛咖酒配制酒 2021 西凤 174 玛咖酒 配制
Q/XFJ陕 西 西 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FJ 0185S2021西凤玛咖酒(配制酒)2021-07-21 发布2021-10-21 实施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3 2 6 8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1 1 0 2Q/XFJ 0185S2021I前言本文件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科岐、肖宁、张斌、陈君平、张斌、姜承辉、李周科、袁丁、赵家乐。本文件为首次发布。Q/XFJ 0185S20211西凤玛咖酒(配制酒)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西凤玛咖酒(配制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凤香型白酒、玛咖粉、白砂糖为原料,按一定比例进行浸泡、分离、调配、灌装、包装工艺制成的西凤玛咖酒(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4867凤香型白酒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24694玻璃容器白酒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3产品分类产品按酒精度可分为:36%vol 西凤玛咖酒(配制酒)、39%vol 西凤玛咖酒(配制酒)、42%vol西凤玛咖酒(配制酒)、45%vol 西凤玛咖酒(配制酒)。Q/XFJ 0185S20212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凤香型白酒:应符合 GB/T 14867 的要求。4.1.2玛咖粉:应干燥、无霉变、无污染,并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附件中的有关规定。4.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外观清亮透明,允许有少量的沉淀或少量的悬浮物色泽黄色或微黄色香气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诸香和谐纯正滋味醇和,微甜,具有本品特有的风味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a(20),%vol36394245总酸(以乙酸计),g/L6.0总糖(以葡萄糖计),g/L20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干浸出物,g/L0.3甲醇b,g/L0.600氰化物b(以HCN计),mg/L7.50铅(以 Pb 计),mg/L0.20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表示值允许差为1.0%vol,总糖允许误差为标签标示值的10%;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vol 酒精度折算。4.4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执行。4.5原料及食品添加剂4.5.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XFJ 0185S202134.5.3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4.6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7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8951 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总酸、总糖、干浸出物: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总酯:按 GB/T 27588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甲醇: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氰化物: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允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瓶。净含量500mL,抽取不少于 8 瓶,净含量500mL,抽取不少于 4 瓶,总量不得少于 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6.3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质量管理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糖、总酯、甲醇、净含量。6.4型式检验Q/XFJ 0185S20214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检验:a)更改主要原料、配方或调整关键工艺;b)停产半年以上在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有不合格项时,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和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的规定,并标明总糖,还应标明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本产品每日最大食用量不超过 300mL。7.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产品内包装玻璃瓶应符合 GB/T 24694 的规定,瓶盖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运输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装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重压、挤压。7.4贮存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避免阳光直射,并有防尘、防虫、鼠害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仓库内产品距地不得小于 10cm,离墙不得小于 20cm,堆码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成品酒适宜在 5-35范围内运输、贮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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