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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RTF
0091S-2019
乌梅
0091
2019
Q/TRTF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RTF 0091S2019 乌梅 2019-07-10 发布 2019-08-10 实施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9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水分、灰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农药残留指标参考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H/T 1091代用茶和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规定制定。本标准铅指标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组织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秀凤、毛艳萍、林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91S2019 1 乌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乌梅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乌梅干制品为原料,经拣剔、干燥或不干燥、包装工艺而制成的代用茶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内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 产品分类 产品分为乌梅、有机乌梅。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机乌梅除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GB/T 19630.2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沸水冲泡后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原料应有的自然形态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20.0 灰分,g/100g 8.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91S2019 2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其主要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且严于 GB 2762 的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1.0 注:有机乌梅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机认证机构现场抽样检测的相关的要求。4.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其主要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农药残留限量 项 目 指 标 敌敌畏,mg/kg 0.1 乐果,mg/kg 0.2 注:有机乌梅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机认证机构现场抽样检测的相关的要求。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和要求。4.7.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和要求。4.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和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将试样倒入洁净的样品盘中,将其置于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另取 2-3 克或 1 粒样品置于杯中,用 200mL 沸水进行冲泡,2min 后,鼻嗅产品的香气,口尝产品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5.2.2 灰分 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5.3 污染物限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91S2019 3 5.3.1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4 农药残留限量 5.4.1 敌敌畏 按 GB/T 5009.20 的规定执行。5.4.2 乐果 按 NY/T 761 的规定执行。5.5 净含量 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品种规格相同、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每批产品的抽样数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5 抽样件数 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 应抽样件数 1-50件 2件 51-500件 3件 501-35000件 5件 35000件以上 8件 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企业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标示“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下,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91S2019 4 b)主要原料、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4 判定原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有机乌梅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55 号令(201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T 10004、GB 9683、SN/T 0988、GB/T 28118、GB/T 25436、QB/T 2466 或供货商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外包装纸箱质量应符合 GB/T 6543 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具有防尘、防雨、防潮、防晒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必须轻装、轻卸、防晒、防雨、防污染、防重压、防碰撞、防跌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处保存,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包装为限。切勿碰撞、勿倒置、勿震荡、勿暴晒,防潮。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