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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CC
0032
S-2022
鹿鞭膏
2022
Q/THCC新模板标记勿删Q/THCC0032S-2022代替Q/THCC0032S-2019鹿鞭膏2022-08-08 发布2022-08-09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通 化 承 诚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通化承诚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Q/THCC0032S-2022223225S-20222022 09192025 0918Q/THCC0032S-20221前言本标准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起草单位:通化承诚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适用于通化承诚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为延续备案本标准首次备案时间为:2019 年 07 月 08 日,本次为延续备案。第一次修改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1 日第二次修改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第三次修改时间为 2020 年11 月 16 日第四次修改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第五次修改时间为 2021 年 05 月22 日,第六次修改时间为 2021 年 06 月 04 日,第七次修改时间为 2021 年 08 月 16日,第八次修改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09 日,第九次修改时间为 2022.04.29,第十次修改时间为 2022.08.08,旧标准废止。-本标准与原鹿鞭膏标准相比,无变化Q/THCC0032S-20222鹿鞭膏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鹿鞭、鹿尾(去骨)、驴鞭、鹿肾、人参(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山药、茯苓、肉桂、黄精、桑椹、牡蛎、玛咖粉、覆盆子、砂仁、山楂、芡实、丁香、小茴香、高良姜、栀子、枸杞子、大枣、椴树蜜、牡蛎肽、大豆肽粉、鹿茸血、红糖、木糖醇、海参、红参(为人工种植五年生人参经蒸制加工制得)、龙眼肉、鹿筋、黑松露、牛蒡根、黑芝麻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选洗、干燥、粉碎、提取或不提取、熟制、混合、成型或不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鹿鞭膏,属于其他食品类。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Q/THCC0032S-20223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T 18672枸杞子GB/T 19506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GB/T 22492大豆肽粉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GB/T 35885红糖NY 317鹿副产品NY 318人参制品NY/T 1514绿色食品 海参及制品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中国药典第一部新资源食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 号)3分类产品按配料不同,可分为分类 1 鹿鞭膏、分类 2 牡蛎玛咖鹿鞭膏、分类 3 人参鹿鞭膏、分类 4 牡蛎鹿鞭膏 5、鹿鞭牡蛎肽膏 6、鹿鞭茸血膏 7、海参牡蛎鹿鞭膏、分类 8、鹿宝膏3.1分类 1 鹿鞭膏本标准适用于以鹿鞭、鹿尾(去骨)、驴鞭、人参(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山药、茯苓、肉桂、黄精、桑椹、牡蛎、玛咖粉、覆盆子、砂仁、山楂、芡实、丁香、小茴香、高良姜、栀子、枸杞子、大枣、红糖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选洗、干燥、粉碎、提取或不提取、熟制、混合、成型或不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鹿鞭膏,属于其他食品类。3.2分类 2 牡蛎玛咖鹿鞭膏本标准适用于以鹿鞭、牡蛎、人参(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椴树蜜、玛咖粉、鹿尾(去骨)、枸杞子、山药、茯苓、肉桂、黄精、桑椹、覆盆子、丁香、栀子、大枣、鹿茸血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选洗、干燥、粉碎、提取或不提取、熟制、混合、成型或不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牡蛎玛咖鹿鞭膏,属于其他食品类。3.3 分类 3 人参鹿鞭膏Q/THCC0032S-20224本标准适用于以鹿鞭、人参(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鹿尾(去骨)、鹿茸血、山药、茯苓、肉桂、黄精、桑椹、覆盆子、芡实、栀子、枸杞子、大枣、椴树蜜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选洗、干燥、粉碎、提取或不提取、熟制、混合、成型或不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人参鹿鞭膏,属于其他食品类。3.4 分类 4 牡蛎鹿鞭膏本标准适用于以鹿鞭、牡蛎、人参(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椴树蜜、鹿尾(去骨)、枸杞子、山药、茯苓、肉桂、黄精、桑椹、覆盆子、芡实,丁香、栀子、大枣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选洗、干燥(或不干燥)、粉碎、提取或不提取、稀释、熟制、混合、成型或不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牡蛎鹿鞭膏,属于其他食品类。3.5 分类 5 鹿鞭牡蛎肽膏本标准适用于以鹿鞭、牡蛎肽、驴鞭、大豆肽粉、椴树蜜、人参(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枸杞子、山药、茯苓、肉桂、黄精、桑椹、大枣、鹿茸血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选洗、干燥(或不干燥)、粉碎、提取或不提取、熟制、混合、成型或不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鹿鞭牡蛎肽膏,属于其他食品类。3.6 分类 6 鹿鞭茸血膏本标准适用于以鹿鞭、鹿尾(去骨)、椴树蜜、人参(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驴鞭、山药、茯苓、肉桂、黄精、桑椹、牡蛎、覆盆子、砂仁、山楂、芡实、栀子、枸杞子、大枣、鹿茸血、红糖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选洗、干燥、粉碎、提取或不提取、熟制、混合、成型或不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鹿鞭茸血膏,属于其他食品类。3.7 分类 7 海参牡蛎鹿鞭膏本标准适用于以 木糖醇、海参、鹿尾(去骨)、山药、红参(为人工种植五年生人参经蒸煮加工制得)、黄精、龙眼肉、鹿鞭、鹿筋、牡蛎、黑松露(块菌)、大豆肽粉、玛咖粉、牛蒡根、砂仁、黑芝麻、枸杞子、桑椹、鹿茸血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选洗、干燥、粉碎、提取或不提取、熟制、混合、成型或不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海参牡蛎鹿鞭膏,属于其他食品类。3.8 分类 8 参牡鹿鞭膏本标准适用于以鹿鞭、鹿尾(去骨)、山药、人参、牡蛎、黄精、龙眼肉、鹿筋、大豆肽粉、茯苓、芡实、牛蒡根、砂仁、黑芝麻、枸杞子、桑椹、山楂、大枣、鹿茸血、玛咖粉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选洗、干燥(或不干燥)、粉碎、提取或不提取、稀释、熟制、混合、成型或不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牡蛎鹿鞭膏,属于其他食品类。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4.1.1 鹿鞭、鹿尾(去骨)、鹿筋、鹿茸血来源于人工驯养的梅花鹿,并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应符合NY 317 的规定。4.1.2 驴鞭来源于经过检验检疫合格驴,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Q/THCC0032S-202254.1.3 人参为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应符合 DBS22/024 的规定,每 100 克本品中含人参 8 克,人参食用限量3.0 克/天。4.1.4 山药、茯苓、肉桂、黄精、桑椹、大枣、牡蛎、覆盆子、砂仁、山楂、芡实、丁香、小茴香、高良姜、栀子、枸杞子、龙眼肉、牛蒡根、黑芝麻应符合中国药典第一部的规定。4.1.5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4.1.6 椴树蜜应符合 GB14963 的规定4.1.7 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 的规定。4.1.8 玛咖粉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的规定,玛咖粉食用限量25 克/天。4.1.9 大豆肽粉应符合 GB/T 22492 的规定4.1.10 牡蛎肽应符合 GB/T 29602 或相关备案企业标准4.1.11 红参为人工种植五年生人参经蒸制加工制得,应符合 DBS22/024 的规定,每 100 克本品中含红参 5 克,人参食用限量3.0 克/天4.1.12 黑松露应符合 GB7096 的规定4.1.13 海参应符合 NY/T 1514 的规定4.1.14 鹿肾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 2012 8 号)及 GB2707 的规定4.1.1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进行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等项目的检验;用鼻嗅其气味,用口品其滋味。组织形态粘稠状流膏或圆形丸状、无杂质滋、气味滋味纯正,具有鹿产品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人参总皂苷,0.16NY 318 附录B水分,%17GB 5009.340注:产品工艺中成固态时水分限量为17%,成液态膏时水分限量为40%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9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总汞(以Hg计),mg/kg0.05GB 5009.17镉(以Cd计),mg/kg0.1GB 5009.15Q/THCC0032S-20226表 3 续污染物限量N-二甲基亚硝胺,g/kg3.0GB 5009.264.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计数,cfu/g50GB 4789.15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GB 4789.3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mL)1000 CFU/g(mL)GB 4789.10 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生产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