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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S
0005
S-2023
薏仁红豆酒发酵酒
2023
红豆
发酵
ICS 67.160.10X 62备案号: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WSQ/WS 0005S-2023薏仁红豆酒(发酵酒)2023-01-10 发布2023-01-25 实施贵贵 州州 文文 松松 酒酒 业业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发布Q/WS 0005S-2023I前言本文件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贵州文松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由贵州文松酒业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文达顺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起草人:封家德、陈云国、文达顺。Q/WS 0005S-20231薏仁红豆酒(发酵酒)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薏仁红豆酒(发酵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水、薏仁米、红小豆等为原料,加入酒曲、酵母等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压榨、陈酿、过滤、包装等工艺酿制而成的薏仁红豆酒(发酵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461 小豆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3662 黄酒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法监发【2002】51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3要求3.1原料要求3.1.1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薏仁米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及GB 2715的规定,新鲜,无异味、无霉变、无污染、无杂质。Q/WS 0005S-202323.1.3红小豆应符合GB/T 10461的规定。3.1.4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外观金黄色至黄褐色,清亮透明,允许包装容器底部有少量聚焦物GB/T 13662香气具有发酵型薏仁红豆酒特有的醇香、薏仁香和豆香,香气浓郁口味酸甜适中,柔和、爽口,无异杂味风格具有本产品独特的特征和风格,酒体协调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6.0GB 5009.225总酸(以乳酸计)/(g/L)4.0GB/T 13662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氨基酸态氮b/(g/L)0.16非糖固形物b/(g/L)5.5铅(以Pb计)/(mg/kg)0.18GB 5009.12苯甲酸c/(g/kg)0.05GB 5009.28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为1.0%vol。b酒精度低于 11%vol 时,检测值按 11%vol 折算。c指本产品发酵及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苯甲酸。3.4食品添加剂可按 GB 2760 中黄酒的规定添加符合 GB 1886.64 要求的焦糖色,其他食品添加剂种类及添加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6 的规定。4检验规则Q/WS 0005S-202334.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4.2抽样产品净含量500mL,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9瓶,净含量500mL,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样品三分之二作检验样品,剩余部分封存留样,保留6个月备查。4.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非糖固形物、总酸、氨基酸态氮、净含量。4.4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技术要求中 3.23.5 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4.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5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签、标识产品标签应符合GB 2758和GB 7718的规定,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5.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标准规定。包装容器封口严密、无渗漏,包装箱封箱、捆扎牢固,外观整洁。5.3运输5.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有异味、易挥发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5.3.2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得扔摔,撞击、挤压。5.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5.4贮存5.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有异味、易挥发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贮。适宜贮存温度 1035。5.4.2仓库内产品,按不同等级分别堆码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