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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RYY 0004 S-2022 凝胶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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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RYY 0004 S-2022 凝胶饮品 2022 凝胶 饮品
江 苏 祈 瑞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RYY 0004S-2022 凝胶饮品 2022-01-07 发布 2022-01-31 实施 江苏祈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QRY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9 2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1-3 0Q/QRYY 0004S2022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规定。本标准中产品的铅(以 Pb 计)0.2mg/L,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的铅(以 Pb 计)0.3mg/L 的规定。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江苏祈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支晓娜、朱敏、冯小深、臧永春、季大怀。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 年 1 月。J S Q BQ/QRYY 0004S2022 1 凝胶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凝胶饮品的分类和命名、技术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经净化处理)、浓缩橙汁和/或浓缩苹果汁、浓缩葡萄汁、浓缩菠萝汁、浓缩荔枝汁、浓缩草莓汁、浓缩西瓜汁、可可粉、抗性糊精为原料,添加琼脂和/或黄原胶、结冷胶、槐豆胶、赤藓糖醇、木糖醇、罗汉果甜苷、三氯蔗糖、柠檬酸、柠檬酸钠、柠檬黄、亮蓝、葡萄皮红、诱惑红、复配增稠着色剂黄色素(胭脂树橙、卡拉胶)、单,双甘油脂肪酸酯、香兰素、食品用香精,经配料、混合、溶解、灌装、杀菌(或灭菌)、冷却、包装工艺加工制成的凝胶饮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 GB 1886.2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 GB 1886.2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J S Q BQ/QRYY 0004S2022 2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0706 可可粉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结冷胶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83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皮红 GB 299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槐豆胶(刺槐豆胶)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2012年第16号公告 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和命名 3.1 分类 产品按呈味的原辅料不同进行分类,分为:果味型、可可味型、果香味型。果味型产品的呈味物质为浓缩果汁,可可味型产品的呈味物质为可可粉,果香味型产品的呈味物质为食品用香精。3.2 命名 产品按呈现的风味命名,以“凝胶饮品”+“(口味名称)”命名,如添加浓缩橙汁,呈现橙子味,则称为“凝胶饮品(橙子味)”;若添加可可粉,呈现可可味,则称为“凝胶饮品(可可味)”。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2 浓缩橙汁、浓缩苹果汁、浓缩葡萄汁、浓缩菠萝汁、浓缩荔枝汁、浓缩草莓汁、浓缩西瓜汁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4.1.3 可可粉应符合GB/T 20706及GB 2762的规定。J S Q BQ/QRYY 0004S2022 3 4.1.4 抗性糊精应符合卫生部2012年第16号公告的规定。4.1.5 赤藓糖醇应符合GB 26404的规定。4.1.6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4.1.7 柠檬黄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4.1.8 琼脂应符合GB 1886.239的规定。4.1.9 黄原胶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4.1.10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4.1.11 柠檬酸钠应符合GB 1886.25的规定。4.1.12 罗汉果甜苷应符合GB 1886.77中的规定 4.1.13 结冷胶应符合GB 25535的规定。4.1.14 亮蓝应符合GB 1886.217的规定。4.1.15 槐豆胶应符合GB 29945的规定。4.1.16 葡萄皮红应符合GB 28313的规定。4.1.17 诱惑红应符合GB 1886.222的规定。4.1.18 复配增稠着色剂黄色素(胭脂树橙、卡拉胶)应符合GB 26687的规定。4.1.19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1.20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4.1.21 香兰素应符合GB 1886.16的规定。4.1.22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GB 1886.65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凝胶状态均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J S Q BQ/QRYY 0004S2022 4 表3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果味型 可可味型 果香味型 pH 3.04.0 6.07.0 3.04.0 见附录A 质构学指标(10,20)硬度(N/m2)3 1024 103 见附录B 粘附性(J/m3)1.0 102 内聚性 0.41.0 蔗糖/(g/100g)0.5 GB 5009.8 铅(以Pb计)/(mg/L)0.2 GB 5009.12 展青霉素/(g/L)a 50 GB 5009.18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规定 a仅限于含苹果为原料制成的产品。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 1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霉菌 20 GB 4789.15 酵母 20 a 样品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及 GB/T4789.21执行。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5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要求。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J S Q BQ/QRYY 0004S2022 5 6.2.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pH、质构学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除 4.1 和 4.5 外的全部技术要求。6.4 组批与抽样 6.4.1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次。6.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20 个最小包装单位的样本(或总量不少于 1000g),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40个最小包装单位的样本(或总量不少于2000g),作为检验与备用样本(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中,产品指标均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6.5.2 若有三项以上(含三项)不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项目中有 1 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为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若产品指标若有不超过两项(含两项,不包括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结果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规定,并标注适用人群和食用方法。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所使用的包装袋为铝塑复合袋,分为吸嘴袋包装、易撕口袋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28118 和GB 4806.1 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途中应防止暴晒、冷冻。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激烈的机械撞击,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产品适宜常温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严防阳光直射,防止暴晒、冷冻,不得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J S Q BQ/QRYY 0004S2022 6 于发霉、发潮的物品,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Q/QRYY 0004S2022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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