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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LK
0007
S-2022
芸豆纳豆制品
2022
芸豆
豆制品
泰 州 友 利 康 生 物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YLK 0007S-2022 芸豆纳豆制品 2022-07-23 发布 2022-08-18 实施 泰州友利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 布 Q/SYLK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7 5 8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8-1 7Q/SYLK 0007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的限值为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豆类制品(豆浆除外)”的铅(以 Pb 计)0.5mg/kg 的限量规定。本标准由泰州友利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瑞长、陆晓、秦明娥。本标准于 2022 年 7 月首次发布。J S Q BQ/SYLK 0007S-2022 1 芸豆纳豆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芸豆纳豆制品的分类、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芸豆粉为主要原料,将食用葡萄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发酵工艺助剂(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钠、氯化钙、硫酸镁、氢氧化钠、吐温 80)放入发酵设备后,加水、纳豆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 subsp.subtilis)进行液态发酵,发酵后添加麦芽糊精,经混合、干燥喷雾、造粒或不造粒等主要工艺制成的芸豆纳豆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GB 188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钙 GB 1886.3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钾 GB 1886.3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钠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 S Q BQ/SYLK 0007S-2022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55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吐温 80)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2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镁 SB/T 10528 纳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3.1 产品名称:芸豆纳豆。3.2 根据产品性状分为:粉状、片状、颗粒状。4 要求与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芸豆粉: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4.1.2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4.1.3 磷酸二氢钾:应符合 GB 1886.337 的规定。4.1.4 磷酸氢二钠:应符合 GB 1886.329 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6 氯化钙:应符合 GB 1886.45 的规定。4.1.7 硫酸镁:应符合 GB 29207 的规定。4.1.8 氢氧化钠:应符合 GB 1886.20 的规定。4.1.9 吐温 80:应符合 GB 25554 的规定。4.1.10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11 纳豆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 subsp.subtilis):应符合 SB/T 10528 中 4.1.2 的规定。4.1.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J S Q BQ/SYLK 0007S-2022 3 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粉状 片状 颗粒状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 10g 左右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正常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组织形态 粉末状,粉状均匀、松散,无结块 片型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裂缝,无明显变形 颗粒状,松散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10.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GB 5009.22 4.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2 103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要求,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检测。4.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J S Q BQ/SYLK 0007S-2022 4 5.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原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备用。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4.24.6 规定的全部项目。5.3.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号,并顺序编号。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少于 8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8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5.5.2 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检验项目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5.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运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数量、净重、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并符合 GB/T 191 的要求。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封口应牢固、严密、无泄漏。J S Q BQ/SYLK 0007S-2022 5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该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