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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JY
0003
S-2020
帝起酒配制酒
2020
帝起酒
配制
Q/SXJY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XJY 0003S-2020帝起酒(配制酒)2020-04-15 发布2020-04-30 实施贵贵州州省省仁仁怀怀市市石石溪溪酒酒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发布布1Q/SXJY 0003S-2020前前 言言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省仁怀市石溪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省仁怀市石溪酒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远现 任廷富。2Q/SXJY0003S-2020帝起酒(配制酒)帝起酒(配制酒)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帝起酒(配制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酱香型为酒基,以人参(人工种植)、杜仲雄花、覆盆子、黄精、桑椹、胖大海、罗汉果、菊花、葛根、甘草、茯苓、鲜芦根、马齿苋、麦芽、冰糖为辅料,经浸提、过滤、勾调、贮存、包装等特定工艺制成的帝起酒(配制酒)。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GB/T 35883冰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要求要求3.1原料要求3.1.1 酱香型白酒应符合 GB2757 和 GB/T 26760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3.1.4 人参(人工种植)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Q/SXJY0003S-20203.1.5 杜仲雄花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计委 2014年第 6 号)的规定。3.1.6 覆盆子、黄精、桑椹、胖大海、罗汉果、菊花、葛根、甘草、茯苓、鲜芦根、马齿苋应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7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 1。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产品特有色泽组织状态澄清透明液体,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气味及滋味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3.3 理化卫生指标理化卫生指标见表 2。表 2理化卫生指标项目要求酒精度a,%Vol4353甲醇b,g/L0.6铅(以 Pb 计),mg/kg0.2氰化物b(以 HCN 计),mg/L7.0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和添加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4试验方法试验方法4.1感官检验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进行。4Q/SXJY0003S-20204.2理化卫生检验4.2.1 酒精度的测定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铅的测定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甲醇的测定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氰化物的测定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进行。4.3净含量检验净含量的测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 5检验规则检验规则5.1组批应以每次投料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瓶样品,其中 3 瓶作检验样品,另 3 瓶作备检样品。5.3检验5.3.1出厂检验5.3.1.1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和甲醇为出厂检验项目。5.3.1.2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5.3.2型式检验5.3.2.1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 3.23.5 的全部要求。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或加倍抽取同批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6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 的规定。应按相关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婴幼儿、14 岁以下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5Q/SXJY0003S-20206.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应封闭严密。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标注“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6.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须垫有材料,离墙离地 20 厘米以上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产品出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