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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MRY 0069 S-2023 完美牌芦荟王浆矿物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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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MRY 0069 S-2023 完美牌芦荟王浆矿物粉 2023 完美 芦荟 王浆 矿物
Q/WMRY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WMRY 0069S-2023 代替:Q/WMRY 0069S-2020 完美牌芦荟王浆矿物粉 2023-02-15 发布 2023-03-30 实施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200030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1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WMRY 0069S-2023 I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文件代替Q/WMRY 0069S-2020,与Q/WMRY 0069S-202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附录 A、B 为规范性附录。本文件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晓敏、陈菊英、郁晓艺、严建刚、李艳、李蕊、黄宏霞、杨梅。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本文件于2012年10月18日首次发布,2015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3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23年02月15日第四次修订。Q/WMRY 0069S-2023 1 完美牌芦荟王浆矿物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完美牌芦荟王浆矿物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等。本文件适用于以低聚果糖、牛磺酸、维生素 C(L-抗坏血酸)、蜂王浆冻干粉、破壁油菜花粉、全叶芦荟烘干粉、去皮芦荟脱色冷冻干燥粉、复配营养素(磷酸三钙、乳酸镁、乳酸锌、富铬酵母、赤藓糖醇)为原料,以赤藓糖醇、果糖、橙粉(浓缩橙汁、橙味香精、麦芽糊精)、柠檬粉(浓缩柠檬汁、麦芽糊精)为辅料,经过筛、混合、分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增强免疫力保健功能的完美牌芦荟王浆矿物粉,其标志性成分为牛磺酸。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 1 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 Q/WMRY 0069S-2023 2 GB 5009.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牛磺酸的测定 GB 5009.2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镁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75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T 20882.3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3 部分: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 GB/T 21532 蜂王浆冻干粉 GB/T 23528.2 低聚糖质量要求 第 2 部分:低聚果糖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2489 食品原料用芦荟制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2019 年第 29 号)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 113 号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卫监发1996第 38 号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2低聚糖质量要求 第 2 部分:低聚果糖的规定。4.1.2 牛磺酸:应符合 GB 1475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的规定。4.1.3 维生素 C(L-抗坏血酸):应符合 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的规定。4.1.4 蜂王浆冻干粉:应符合 GB/T 21532蜂王浆冻干粉的规定。4.1.5 破壁油菜花粉: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4.1.6 全叶芦荟烘干粉:应符合 QB/T 2489食品原料用芦荟制品的规定。4.1.7 去皮芦荟脱色冷冻干燥粉:应符合 QB/T 2489食品原料用芦荟制品的规定。4.1.8 复配营养素(磷酸三钙、乳酸镁、乳酸锌、富铬酵母、赤藓糖醇):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Q/WMRY 0069S-2023 3 4.1.9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的规定。4.1.10 果糖:应符合 GB/T 20882.3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3 部分: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的规定。4.1.11 橙粉(浓缩橙汁、橙味香精、麦芽糊精):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4.1.12 柠檬粉(浓缩柠檬汁、麦芽糊精):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4.1.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淡黄色 滋味、气味 酸甜味,具水果香气味 性状 粉末,内有颗粒,无吸潮、潮解等现象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功能要求 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钙(以 Ca 计),mg/100g 417.8783.8 镁(以 Mg 计),mg/100g 100.1187.7 锌(以 Zn 计),mg/100g 17.432.6 铬(以 Cr 计),g/100g 48.891.5 维生素 C,g/100g 1.182.66 蛋白质,g/100g 2.0 10-羟基-癸烯酸,mg/100g 20.0 总蒽醌(以 1,8-二羟基蒽醌计),g/100g 0.11.0 水分,%8.0 灰分,%6.0 铅(以 Pb 计),mg/kg 1.9 总砷(以As计),mg/kg 1.0 总汞(以Hg计),mg/kg 0.3 Q/WMRY 0069S-2023 4 六六六,mg/kg 0.2 滴滴涕,mg/kg 0.2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30000 大肠菌群,MPN/g 0.92 霉菌和酵母,CFU/g 50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 沙门氏菌 0/25g 4.6 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 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 项目 指标 牛磺酸,g/100g 3.5 4.7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净含量为5g/袋,允许负偏差为9%;净含量为145g/瓶,允许负偏差为4.5%。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7405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内容物适量,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6.2 理化指标 6.2.1 钙 按GB 5009.92“第一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6.2.2 镁 按 GB 5009.241 规定的方法测定。Q/WMRY 0069S-2023 5 6.2.3 锌 按 GB 5009.1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铬 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维生素 C 按GB 5009.86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蛋白质 按GB 5009.5中“第一法 凯氏定氮法”测定。6.2.7 10-羟基-癸烯酸 按附录A.1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总蒽醌 按附录 A.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水分 按 GB 5009.3 中“第二法 减压干燥法”测定。6.2.10 灰分 按 GB 5009.4 中“第一法 食品中总灰分测定”测定。6.2.11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12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13 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14 六六六 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6.2.15 滴滴涕 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Q/WMRY 0069S-2023 6 6.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MPN 计数法”测定。6.3.3 霉菌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6.3.5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4 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 按GB 5009.169规定的方法测定。6.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按原辅料技术标准及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 7.2.1 本产品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文件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有合格标识。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标志性成分、净含量及负偏差。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 4.2、4.44.7 的全部项目。7.3.2 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Q/WMRY 0069S-2023 7 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具有同一性质质量的产品为一批。7.5 抽样方法 每批产品按GB/T 2828.1抽样检验。样品应从包装完好的成品中随机抽取。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应重新按 7.5 取样方法复检(或应加倍取样复样),复检结果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如复检后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签、标志 应符合GB 7718、GB 16740、卫监发1996第38号、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2019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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