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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RA
0003
S-2022
强化钙镁营养素固体饮料
2022
强化
营养素
固体
饮料
Q/NERA 漳 州 新 时 代 酵 养 食 品 有 限 公 司企 业 标 准 Q/NERA 0003S2022 强化钙镁营养素固体饮料 2022-03-03 发布 2022-04-03 实施 漳州新时代酵养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NERA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并严于该标准,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和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食品营养强化剂依据 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文件由漳州新时代酵养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漳州新时代酵养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ERA 0003S2022 1 强化钙镁营养素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强化钙镁营养素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抗性糊精、菠萝果汁粉、葡萄糖酸钙或天门冬氨酸钙、氧化镁、碳酸氢钠、柠檬酸、三氯蔗糖、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调配、混合、干燥、包装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强化钙镁营养素固体饮料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2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镁(包括重质和轻质)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 5009.2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镁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55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钙 GB 222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ERA 0003S2022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2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氨酸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2012年第16号公告 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抗性糊精:应符合卫生部 2012 年第 16 号公告或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2 菠萝果汁粉:应符合 GB/T 29602 或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1.3 葡萄糖酸钙:应符合 GB 15571 的规定。3.1.4 天门冬氨酸钙:应符合 GB 29226 的规定。3.1.5 氧化镁:应符合 GB 1886.216 的规定。3.1.6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3.1.7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8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9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结块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15.0 铅(以 Pb 计),mg/kg 1.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ERA 0003S2022 3 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钙(以 Ca 计),mg/kg 2 50010 000 镁(以 Mg 计),mg/kg 1 3002 100 三氯蔗糖a,g/kg 0.25 a 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3.4 真菌毒素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 3.4.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 g 5 0 0 GB 4789.4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 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碳酸氢钠、柠檬酸、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8 食品营养强化剂 3.8.1 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葡萄糖酸钙或天门冬氨酸钙(以 Ca计)、氧化镁(以 Mg 计)使用量分别为 2 50010 000 mg/kg、1 3002 100 mg/kg。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ERA 0003S2022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钙:按 GB 5009.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镁:按 GB 5009.24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三氯蔗糖:按 GB 2225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3 抽样方法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8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ERA 0003S2022 5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不低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的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