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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TL 0008 S-2019 饮料糖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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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TL 0008 S-2019 饮料糖浆 2019 饮料 糖浆
芜湖市同力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WTL0008S-2019饮料糖浆2019-08-16 发布2019-09-15 实施芜湖市同力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WTL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1220190086S备案日期:2019-09-11(有效期3年)Q/WTL 0008S-20182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果葡糖浆,并根据产品特性予以制定。本标准由芜湖市同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安胜。本标准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WTL 0008S-20183饮料饮料糖浆糖浆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料糖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886.2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GB 1886.2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GB 255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钛GB 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 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T 20883麦芽糖GB/T 20882果葡糖浆GB/T 13104白砂糖QB/T 4567黑糖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WTL 0008S-20184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 3、定义定义3.13.1 饮料糖浆饮料糖浆以果葡糖浆、饮用水、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糖、黑糖为辅料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山梨酸钾、柠檬酸、二氧化钛、焦糖色、胭脂红、诱惑红、柠檬黄、甜菊糖苷、苯甲酸钠、食用香精为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的一种或多种,经调配、混合、搅拌、加温灭菌、降温冷却、灌装封盖、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饮料糖浆。4 4、技术技术要求要求4.14.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相关公告的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WTL 0008S-201854.24.2 原辅料要求4.2.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2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2.3 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 的规定。4.2.4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4.2.5 黑糖:应符合 QB/T 4567 的规定。4.2.6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2.7 胭脂红:应符合 GB 1886.220 的规定。4.2.8 诱惑红:应符合 GB 1886.222 的规定。4.2.9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4.2.10 二氧化钛:应符合 GB 2557 的规定。4.2.11 焦糖色: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4.2.12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规定。4.2.13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2870 的规定。4.2.14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4.2.1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30616 的规定。4.2.16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4.3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表 1 1感官指标感官指标4.4.4 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表 2 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液体样品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甜味温和、纯正、无异味组织形态粘稠液体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WTL 0008S-20186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水分/()45GB 5009.3干物质(固形物)/()55按 GB/T 20885 中规定执行灰分/(%)0.4GB 5009.4PH3.34.5GB 5009.237铅(Pb)/(mg/kg)0.45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1、GB2762、GB2763 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和公告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2760 及国家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4.4.5 5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测定。5 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7、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7.1 批次批次的确定的确定和抽样和抽样7.1.1 批次的确定: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7.1.2 抽样:随机抽取,抽取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抽取数量为 18 瓶。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7.27.2 检验检验分类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WTL 0008S-20187每批产品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标签。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生长环境、栽培技术、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e)型式检验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7.7.3 3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管理、保质期保质期8.18.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标签按 GB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注。8.28.2 包装包装、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按 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执行。8.38.3 保质期保质期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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