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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JK
0014
S-2022
君子灵膏
2022
君子
Q/MSJK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MSJK 0014S-2022君子灵膏2022-05-01 发布2022-05-30 实施贵州苗氏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苗氏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发布1Q/MSJK 0014S-2022前 言本文件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制。本文件由贵州苗氏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苗氏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 源、杨树江、董榕贵、高 亮、董榕贵、石 坚、黄孝云。2Q/MSJK 0014S-2022君子灵膏君子灵膏1 1范围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君子灵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蜂蜜、黄精、人参(人工种植)、茯苓、甘草、陈皮为原料,经原料干燥、粉碎、煎熬、灌装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峰产品制品:君子灵膏。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要求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人参(人工种植)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Q/MSJK 0014S-20223.1.4 甘草、黄精、茯苓、陈皮应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5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 1。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 泽棕黄色或黄褐色,色泽均匀组织状态膏状,组织细腻,无霉变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正常视力无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卫生指标理化卫生指标见表 2。表 2理化卫生指标项目指标水分,%80.0果糖和葡萄糖含量,%2.5铅(以 Pb 计),mg/kg0.93.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见表 3。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g0.3霉菌,CFU/g200酵母,CFU/g200沙门氏菌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样品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Q/MSJK 0014S-2022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 感官检验按感官品评法进行。4.2理化卫生检验4.2.1 水分的测定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果糖和葡萄糖的测定按 GB 5009.7 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铅的测定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检验4.3.1 菌落总数的测定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进行。4.3.2 大肠菌群计数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进行。4.3.3 沙门氏菌检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进行。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进行。4.3.5 霉菌和酵母计数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4.4 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检验规则5.1 组批应以每次投料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瓶(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样品,其中 7 瓶作检验样品,其余 3瓶作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出厂检验项目。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5.3.2 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 3.23.5 的所有要求。5Q/MSJK 0014S-20225.3.2.2型式检验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在受检样品中,所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验。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6.1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并应按相关要求标注“婴幼儿、14 岁以下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及过敏者体质者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6.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包装容器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6.4 贮存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6.5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