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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YM 0001 S-2020 匠心酒(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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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YM 0001 S-2020 匠心酒配制酒 2020 匠心 配制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RYMQ/Q/RYMRYM 0001S-20200001S-2020匠心酒匠心酒(配制酒)(配制酒)2020-07-01 发布发布2020-07-30 实施实施贵 州 任 意 门 酒 业 有 限 公 司发布Q/RYM 0001S-20201前言本标准根据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任意门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由贵州任意门酒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洪。Q/RYM 0001S-20202匠心酒匠心酒(配制酒)(配制酒)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匠心酒(配制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酱香型白酒为酒基,以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子、益智仁、丁香、山药、乌梅、肉桂、黄精、桑椹、黑芝麻、鲜白茅根为辅料,经浸提、过滤、勾调、贮存、包装等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匠心酒(配制酒)。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GB/T 11761 芝麻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要求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酱香型白酒应符合 GB2757 和 GB/T 26760 的规定。3.1.2 黑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 人参(人工种植)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Q/RYM 0001S-202033.1.5 枸杞子、益智仁、丁香、山药、乌梅、肉桂、黄精、桑椹、鲜白茅根应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6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 1。表 1项目要求色 泽呈产品特有的色泽组织状态液态,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气味及滋味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卫生指标理化卫生指标见表 2。表 2项目要求酒精度,%Vol3553甲 醇,g/L0.6铅(Pb),mg/L0.2氰化物(以 HCN 计),mg/L7.0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4试验方法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进行。4.2理化卫生指标Q/RYM 0001S-202044.2.1 酒精度的测定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铅的测定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甲醇的测定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氰化物的测定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净含量检验净含量的测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 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4 瓶样品,将样品平均分为 2 份,1 份作检验样品,另 1 份作备检样品。5.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标识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5.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为本标准中 3.23.5 的全部项目,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或从同批产品中随机双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6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 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及“婴幼儿、十四岁以下儿童、孕产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应封闭严密。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Q/RYM 0001S-202056.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须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产品出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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