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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MC 0002 S-2022 固液法白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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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MC 0002 S-2022 固液法白酒 2022 固液法 白酒
宿 迁 市 洋 河 镇 梦 瓷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QMC 0002S-2022 固液法白酒 2022-07-27 发布 2022-08-18 实施 宿迁市洋河镇梦瓷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 Q/SQMC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7 9 7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8-1 7Q/SQMC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参照了 GB/T 20822固液法白酒的要求。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蒸馏酒、黄酒”铅(以 Pb 计)0.5mg/kg 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宿迁市洋河镇梦瓷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佃安。本标准于 2022 年 7 月首次发布。J S Q BQ/SQMC 0002S-2022 1 固液法白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液法白酒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 30%)、液态法白酒或玉米酒精为原料,经勾调、灌装、包装而成的固液法白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20821 液态法白酒 GB/T 20822 固液法白酒 GB/T 26761 小曲固态法白酒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J S Q BQ/SQMC 0002S-2022 2 产品按酒精度不同分为:高度酒(40%vol酒精度68%vol);低度酒(18%vol酒精度40%vol)。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固态法白酒:应符合 GB/T 26761 的规定。4.1.2 液态法白酒:应符合 GB/T 20821 的规定。4.1.3 玉米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并符合 GB/T 20822 中 3.2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高度酒 低度酒 外 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浮悬物,无沉淀 GB/T 10345 香 气 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 口 味 酒体柔顺、醇甜、爽净 酒体柔顺、醇甜、较爽净 风 格 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注:当酒的温度低于 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应逐渐恢复正常。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高度酒 低度酒 酒精度a(20)/(vol)4068 1840(不含 40)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0.30 0.20 GB 12456 总酯(以乙酸乙酯)/(g/L)0.60 0.35 GB/T 10345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甲醇b/(g/L)0.30 GB 5009.266 氰化物c(以 HCN 计)/(mg/L)8.0 GB 5009.3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a 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b 甲醇指标均按酒精度 60%折算。c 氰化物指标均按酒精度 100%折算。J S Q BQ/SQMC 0002S-2022 3 4.4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895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甲醇、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正常情况下,同一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当原料来源、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4.2、4.3、4.4 规定的全部检测项目。5.4 组批和抽样 5.4.1 以同一批勾兑、灌装、包装后的且同一类别、同一品质、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4.2 应按照 GB/T 10346 规定执行。采样后应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班组、采样时间及地点、采样人。将样品分为两份,一份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另一份样品进行感官、理化指标的检验。5.5 判定 5.5.1 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允许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J S Q BQ/SQMC 0002S-2022 4 6.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的规定。6.1.2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GB/T 10346 的规定。6.2 包装 应符合 GB/T 10346 中 4.2 的规定。6.3 运输、贮存 应符合 GB/T 10346 中 4.3 的规定。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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