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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
0003
S-2020
半固态调味料
2020
固态
调味料
Q/SQ0003S-2020半固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调味料的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动物油和(或)食用植物油、香辛料或食用植物油、食用盐或食用菌及其制品或蔬菜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加或不加豆瓣酱、豆豉、味精、酵母抽提物、香辛料(姜、蒜等)、鲜鮮(冻)畜、禽制品、食用动物油、芝麻酱、增稠剂、增味剂、防腐剂等,经预处理、调配、炒制或熬煮、过滤或不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半固态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小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到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专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1GB/T191包装贮运图示标志Q/SQ0003S-2020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23530酵母抽提物DBS50/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麻辣调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3.1.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3.1.2食用动物油:应符合GB10146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3.1.4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和外观检验方法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和外观气味及滋味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杂质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口尝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用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5GB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5009.227总砷(以As计)/(g/kg)下0.4GB5009.11铅(以Pb计)/(mg/kg)1.0GB5009.123.4微生物指标3.4.1指示菌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5000GB4789.2大肠南群(PN/g)3.0GB4789.3“仅适用于即食类产品Q/SQ0003S-20203.4.2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cM检验方法沙门氏南50金黄色葡萄球菌GB4789.42100(CU/g)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10000(CFU/g)GB4789.10第二法仅适用于即食类产品。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的规定的方法测定。3.8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d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每批产品由厂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样,样品总量不少于1kg: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3、3.4、3.7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