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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S 0001 S-2020 油醪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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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S 0001 S-2020 油醪糟 2020 醪糟
2020eQ/QS备案专用章童庆市齐圣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QS0001S-2020代替Q/QS0001S-2017油醪糟2020-07-01发布2020-07-11实施重庆市齐圣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QS0001S-2020前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QS0001S一2017油醪糟。与Q/QS0001S一201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铅指标。本标准由重庆市齐圣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齐圣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书林本标准主要批准人:袁朝辉本标准代替了Q/QS0001S-一2017。Q/QS0001S一201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QS1-2009Q/QS0001S-2011Q/QS0001S-2014本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8子。备美IQ/QS0001S-2020油醪糟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醪糟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糯米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白砂糖、蜜饯、芝麻、花生、核桃、猪油、植物油等,经预处理、蒸煮、发酵、调配、炒制、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油醪糟。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浅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1354大米GB/T11761芝麻JJP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3要求3.1原辅料1Q/QS0001S-20203.1.1糯米应符合GB/T1354的规定。3.1.2白砂糖应符合GB/T317的规定。3.1.3猪油应符合GB10146的规定。3.1.4其他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将样品倒入白瓷盘内,在自然形态半固态,表面有油层光处目测、鼻嗅、口尝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用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GB/T5009.56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T5009.56铅(以Pb计)/(g/kg)0.18GB5009.123.4微生物指标3.4.1指示菌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大肠菌群OPN/g)3.0GB4789.33.4.2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Q/QS0001S2020表4致病菌限量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已/25g或/25mL表示项目检验方法nc沙门氏菌500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00(CFU/g)1000(CFU/g)GB4789.10第二法”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3.8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配方、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同一批产品。章4.2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少于8个最小包装)的样品。将样品分成2份,1份作检验用,1份留作备检。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净含量。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3、3.4、3.7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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