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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QSL
0010
S-2019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2019
固态
复合
调味料
Q/WQSL0010S-2019222700S-2019201909 0320220902*备案号:222700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09 月 02 日Q/WQSL汪 清 县 申 联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WQSL0010S-2019半固态复合调味料2019-08-10 发布2019-08-11 实施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发发布布Q/WQSL0010S-20191半固态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多种豆类、蔬菜,经过清洗、蒸煮,加入水、白砂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后用食醋(米醋、果蔬醋、)浸泡、灌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3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白砂糖GB 54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18187酿造食醋GB 2719食醋卫生标准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4789.4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4789.2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5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2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9食品中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的测定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12729.9香辛料调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GB 4789.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1352大豆GB/T 1532花生DB22/T 2619吉林黑豆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Q/WQSL0010S-201923.1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疫、生产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3.1.3 酿造食醋应符合 GB 18187 的规定。3.1.4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3.1.5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规定。3.1.6 吉林黑豆应符合 DB22/T 2619 的规定。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3.1.8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3.1.9 焦糖色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3.1.9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或棕色至深棕色取试样适量,搅拌均匀后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体态,用嗅觉鉴别其气味,用舌尖品尝其滋味。组织形态半固态,黏度适度滋、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气味,味鲜醇厚,咸酸甜适口、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8GB 5009.3食用盐(氯化钠计)5GB 5009.44酸价(以脂肪计)(KOH),mg/100g5.0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KOH),g/100g0.25GB 5009.227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3.5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Q/WQSL0010S-20193表 4 真菌毒素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黄曲霉毒素B1/(g/L)5.0GB/T 189793.6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微生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8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g0.3GB 4789.3霉菌计数,cfu/g100GB 4789.15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mL)10000 CFU/g(mL)GB 4789.10 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7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苯甲酸钠防腐剂1.0-GB/T5009.29焦糖色着色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GB 1886.64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Q/WQSL0010S-20194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特性、水分、食用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6 瓶分别做感官理化卫生检验、留样。6.5判定规则6.5.1 交收检验项目型式或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6.5.2 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 2 项(含 2 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5.3 交收检验项目型式或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复合本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半固态复合调味料配料表(原料):食盐、白砂糖、大豆、花生、黑豆、蔬菜类、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焦糖色)净含量/规格:210g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大星路 25 号、0433-881140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标签处贮存条件:请放置于阴凉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22242415245产品标准代号:Q/WQSL00010S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参考相应产品品种配料表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 7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毫升)NRV%能量697 千焦(kJ)8%蛋白质11.2 克(g)19%Q/WQSL0010S-20195脂肪2.9 克(g)5%碳水化合物23.5 克(g)8%钠160 毫克(mg)8%8包装内包装应符合GB/T 10004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9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