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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QSW
0001
S-2022
大豆抽提物液状、膏状
2022
大豆
抽提物
液状
膏状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企 业 标 准 Q/TQSW Q/TQSW 0001S-2022 代替Q/TQSW 0001S-2022(44060123S-2022)大豆抽提物(液状、膏状)2022-12-20 发布 2022-12-25 实施 广东天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60006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0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TQSW 0001S-2022-前前 言言 本标准主要根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天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替代了 Q/TQSW 0001S-2022(44060123S-2022),Q/TQSW 0001S-2022(44060123S-2022)同时废止。本次修订,与 Q/TQSW 0001S-2022(44060123S-2022)相比较,主要技术变化如下:2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低温食用豆粕标准。4.1 原辅材料要求:增加了低温食用豆粕及曲种的要求。4.3 理化指标:修改了水分指标要求。8.5 保质期:删除了该条款内容。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国万、罗燕华、吴军、赵谋明 本标准于 2022 年 02 月 28 日首次发布,此次为第一次修订。Q/TQSW 0001S-2022 1 大豆抽提物(液状、膏状)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抽提物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规定的大豆抽提物。作为食品加工配料,用于各类加工食品的配料使用,不直接提供消费者,属于非即食其他豆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T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Q/TQSW 0001S-2022 2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5009.117 食用豆粕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13382 食用大豆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 GB/T 21494 低温食用豆粕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 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大豆抽提物 以大豆和/或食用脱脂大豆和/或大豆蛋白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不经发酵,配以一定量的水、并添加蛋白酶进行酶解提取,然后进行料液分离,清液浓缩达到工艺要求浓度后,添加或不添加食盐,最后经杀菌工序,制成的液状物或膏状物。4.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脱脂大豆:应符合 GB/T 13382 的规定。4.1.2 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 的规定。4.1.3 低温食用豆粕:应符合 GB/T 21494 的规定。Q/TQSW 0001S-2022 3 4.1.4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4.1.5 蛋白酶:为食品级蛋白酶,应符合 GB/T 23527 的规定。4.1.6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7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8 曲种: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 4.1.9 所有原辅材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 感官指标 产品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棕色至深褐色,色泽均匀 性状 液浆或膏状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其他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液状 膏状 水分/(g/100g)70.0 40.0 食盐(以 NaCl 计)/(%)15.0 蛋白质(除盐干基计,N6.25)/(g/100g)40.0 肽含量(除盐干基计)/(g/100g)15.0 总酸(以乳酸计)/(g/100g)10.0 铅(以 Pb 计)/(mg/kg)0.3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镉(以 Cd 计)/(mg/kg)0.1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脲酶(尿素酶)活性 阴性 4.4 微生物指标 Q/TQSW 0001S-2022 4 4.4.1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5000 大肠菌群,CFU/g 100 致病菌项目 采 样 方 案 及 限 量 (若 非 指 定,均 以/2 5 g 表 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 000 CFU/g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规定。4.6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色泽、性状 称取 5.0g 的试样,放在白色滤纸或玻璃皿上,观察色状、性状。6.2 滋味和气味 称取样品 2.005.00 g,并放在白色滤纸或玻璃皿上,或取 1 g 试样置于小烧杯中,加入 100 ml 开水中,冷却,制成 1%的溶液,进行品评香气及滋味的特征、强度、有无异味。6.3 杂质 称取 5.0 的试样,放在白色滤纸或玻璃皿上,观察有无可见异物。6.4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检验。Q/TQSW 0001S-2022 5 6.5 食盐(以 NaCl 计)按 GB 5009.44 中的第三法规定检验。6.6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检验。以除盐干基计算蛋白质含量,计算公式为:蛋白质%=实测值/(1-水分含量-食盐含量)。6.7 肽含量 按 GB/T 22492 附录 B 规定检验。以除盐干基计算肽含量,计算公式为:肽%=实测值/(1-水分含量-食盐含量)。6.8 总酸 按 GB/T 12456 规定检验。6.9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检验。6.10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检验。6.11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检验。6.12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规定检验。6.13 脲酶(尿素酶)活性 按 GB/T 5009.117 的方法进行。6.14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检验。6.15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检验。6.16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检验。6.17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规定检验。6.18 净含量 Q/TQSW 0001S-2022 6 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公司内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公司检验合格,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蛋白质、脲酶(尿素酶)活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应包含 4.2-4.6 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4 组批 以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班次投料、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5 抽样方法 每批的包装单位 1-2 件全抽,3-100 件抽取两件,100 件以上抽取三件,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杂质,再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样品 100-200g,将抽取的样品全部置于混样器内混合均匀,分别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玻璃瓶中密封,贴标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净含量检验抽查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的规定进行。7.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 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这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标志 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Q/TQSW 0001S-2022 7 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标注内容有:产品名称、配料表、商标、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原产地等。8.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均应符合国家 GB 9685 卫生标准,清洁、干燥、无污染、无异味。8.2.1 聚乙烯、聚丙烯: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8.2.2 复合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8.2.3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物品混运。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切勿倒放,防止破碎损漏。汽车运输时应加盖遮蓬,防止阳光直照、雨淋及灰尘。8.4 贮存 8.4.1 产品应密封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不易受潮、远离热源和有遮蓬的场所内。8.4.2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时贮存。8.4.3 产品存放应离墙不得少于 15cm,离地不得少于 10cm,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