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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N
0015
S-2020
贵州龙酸梨爽植物饮料
2020
贵州
龙酸梨爽
植物
饮料
Q/SN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SNQ/SN 0015S0015S-20202020 贵州龙贵州龙酸梨爽酸梨爽植物饮料植物饮料 2020-07-01 发布 2020-07-30 实施 贵 州 神 农 大 健 康 商 贸 有 限 公 司贵 州 神 农 大 健 康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Q/SN 0015S-2020 1 前前 言言 本标准根据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神农大健康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神农大健康商贸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小波、杨容龙。Q/SN 0015S-2020 2 贵州龙贵州龙酸梨爽酸梨爽植物饮料植物饮料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龙酸梨爽植物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饮用水、西红柿、刺梨汁、人参(人工种植)、蜂蜜、蛹虫草、覆盆子、枸杞子、山药为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牛磺酸、甜菊糖苷、黄原胶、木糖醇、聚葡萄糖、山梨酸钾的一种或多种)和 乳矿物盐,经过原料预处理、提取、调配、过滤、灌装、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饮料类产品:贵州龙酸梨爽植物饮料。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478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GB 5009.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牛磺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Q/SN 0015S-2020 3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75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 SN/T 3854 出口食品中天然甜味剂甜菊糖苷、甜菊双糖苷、甘草酸、甘草次酸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刺梨汁应由新鲜、成熟适度、外观良好、清洁卫生的刺梨鲜果制成,并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3 西红柿应新鲜、成熟适度、外观良好、清洁卫生,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3.1.4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5 人参(人工种植)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国家卫计委新资源食品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3.1.6 蛹虫草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3 号)的规定。3.1.7 覆盆子、枸杞子、山药应为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2 食品添加剂 3.2.1 牛磺酸应符合 GB 14759 的规定。3.2.2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1886.39 规定。3.2.3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2.4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2.5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3.2.6 聚葡萄糖应符合 GB 25541 的规定。3.2.7 乳矿物盐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公告(2009 年第 18 号)的规定。3.2.8 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3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混悬状液体,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 色 泽 呈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Q/SN 0015S-2020 4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L 0.28 牛磺酸,g/kg 0.40.6 甜菊糖苷(以甜菊醇当量计),g/kg 0.2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 0.5 a锡(Sn),mg/L 150 a锌、铜、铁总和,mg/L 20 a 仅适用于金属灌装产品 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a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29921 的规定执行。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照 GB4789.1 和 GB/T4789.21 执行。罐头工艺生产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规定。3.6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2695 的规定。4 4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感官品评法进行评定。4.2 理化指标 4.2.1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4.2.2 牛磺酸按 GB 5009.169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铜按 GB 5009.13 规定的方法检验。4.2.4 锌的测定按 GB 5009.14 规定的方法进行。Q/SN 0015S-2020 5 4.2.5 锡的测定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进行。4.2.6 铁的测定按 GB 5009.90 规定的方法进行。4.2.7 甜菊糖苷的测定按 SN/T 3854 规定的方法进行。4.2.8 山梨酸钾的测定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 和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4.3.5 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 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5 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5.1 组批:按同一班次、同一次投料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方法和取样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8瓶(盒、罐),其中4 瓶(盒、罐)做各种指标的检验,另4瓶(盒、罐)封存备查。5.3 出厂检验 成品出厂前必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3.33.7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的原料产地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月后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为合格品。否则,应用留样或双倍抽取同批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验。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食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 和 GB28050 等规定。并应按相关要求标注“婴幼儿、14 岁以下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及对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Q/SN 0015S-2020 6 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管理规定,应封装应严密,外形整洁美观。包装箱必须牢固,与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外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6.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垫,离墙离地存放。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金属罐装产品保质期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