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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MHL 0003 S-2022 坚(荚)果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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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MHL 0003 S-2022 坚荚果酱 2022 果酱
Q/SMHL 三明市沙县华霖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MHL 0003S2022 坚(荚)果酱 2022-0 5-15 发布 2022-06-15 实施三明市沙县华霖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HL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的感官要求、水分指标按产品特性制定,安全性指标按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限量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指标。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指标按照产品实际并参照了GB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等标准制定,致病菌指标根据GB 29921而制定。本标准由三明市沙县华霖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三明市沙县华霖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肇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HL 0003S2022 1 坚(荚)果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坚(荚)果酱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花生、腰果、葵花籽、核桃仁、奇亚籽、杏仁等坚(荚)果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经焙炒,研磨等工序,加入或不加入辅料而制成的即食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1761 芝麻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0768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 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 201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HL 0003S2022 2 3 术语和定义 坚(荚)果酱:以芝麻、花生、腰果、葵花籽、核桃仁、奇亚籽、杏仁等坚(荚)果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经焙炒,研磨等工序,加入或不加入辅料而制成的即食调味料。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4.1.2 芝麻:应符合 GB/T11761 的规定。4.1.3 花生、腰果、葵花籽、核桃仁、奇亚籽、杏仁: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4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原辅料。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相应品种产品应有的正常颜色 气味、滋味 有显著的相应品种固有的香味,无焦糊、无霉变味或其他不良气味,无不良滋味。组织形态 粘稠适度,组织细腻,允许有少量油脂析出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1.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铅(以 Pb 计),mg/kg 1.0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HL 0003S2022 3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注 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 2: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和 GB/T4789.22 执行。4.5 真菌毒素限量及污染物限量 应分别符合GB 2761和GB2762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品种、用量和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测 5.1.1 色泽、组织形态、杂质 取20g样品倒入培养皿中,用目测法检验。5.1.2 气味、滋味 用嗅和尝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5.2.2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执行。5.2.3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HL 0003S2022 4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5.2.5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执行。5.2.6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执行。5.2.7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原料产地、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 kg(不少于12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两份,1份检验用,1份复验或备查用。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水分。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来源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有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若微生物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备查留样中加倍复检不符合项目,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HL 0003S2022 5 7.1 标志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令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容器应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无毒无味,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的要求。7.2.2 内包装用复合膜袋应符合 GB/T 30768 有关要求,塑料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有关要求。封口严密,不漏气,包装外部标识内容正确,文字清晰。7.2.3 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有关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无损,自生产日期起,产品保质期见包装标识。8 召回 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制定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产生不合格原因后方能继续生产,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和处置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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