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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JXY 0007 S-2022 河粉(淀粉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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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JXY 0007 S-2022 河粉淀粉制品 2022 河粉 淀粉 制品
I Q/WJXY 武 汉 金 香 园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JXY 0007S-2022 河粉(淀粉制品)2022-10-19 发布 2022-10-29 实施 武汉金香园食品有限武汉金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发布发布 Q/WJXY 0007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武汉金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金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文杰(武汉金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吴俊(武汉金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张洁茹(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22 年 10 月 19 日。Q/WJXY 0007S-2022 1 河粉(淀粉制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粉(淀粉制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红薯淀粉、食用甘薯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食用玉米淀粉中的几种为原料,添加适量大米、饮用水、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脱氢乙酸钠、食用植物油、食用盐为辅料,经清洗、浸泡、磨浆、和浆、摊皮、切条(片)、熟化、冷却、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的非即食的河粉(淀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354-2018 大米 GB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2008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9 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 102 号令 Q/WJXY 0007S-2022 2 3 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的原料。3.1.2 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3.1.3 所使用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2761 的规定。3.1.4 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1.5 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中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1.6 不得采用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不合理的加工工艺。3.2 原辅料要求 3.2.1 大米 应符合GB/T 1354和GB 2715的要求,其中碎米率指标不作要求。3.2.2 食用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红薯淀粉、食用甘薯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食用玉米淀粉 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3.2.3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要求。3.2.4 脱氢乙酸钠 应符合GB 25547 的要求。3.2.5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应符合GB 29929 的要求。3.2.6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 的要求。3.2.7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 的要求。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白色或米白色 气味、滋味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口感滑爽、柔韧,不夹生,不粘牙 组织形态 基本均匀一致,表面平滑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Q/WJXY 0007S-2022 3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75 酸度/(T)4.0 铅(以 Pb 计)/(mg/kg)0.48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3.7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 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用目视法、鼻嗅法、口尝法检查,非即食类需经烹调后再进行口感检验。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酸度 按照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净含量 按JJ1070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酸度、净含量、标签。5.3 型式检验 5.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Q/WJXY 0007S-2022 4 5.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 2 千克,样品分成两份,其中一份作检验样,另一份作备样。5.6 判定规则 5.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6.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签、标志 6.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及国家有关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6.2.2 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6.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6.4 贮存 6.4.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6.4.2 产品贮存应 0-13下冷藏,隔墙、离地,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6天。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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