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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XK
0041
S-2022
黄精鹿参食丸
2022
黄精
鹿参食丸
Q/RXK 陕西润欣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RXK 0041S-2022 黄精鹿参食丸 202206-21 发布 202207-21 实施 陕 西 润 欣 康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Q/6 1 0 0 0 0-1 40 6 9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6 2 7Q/RXK 0041S-2022 I 前前 言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陕西润欣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润欣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妮。本标准批准人:宫铁楠。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RXK 0041S-2022 1 黄精鹿参食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精鹿参食丸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黄精、鹿鞭、人参(人工种植)、肉桂、枸杞子、山药、茯苓、甘草、麦芽糊精为原料,经前处理、调配、混合、制丸、选丸、干燥、包装制成的黄精鹿参食丸。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 GB4789.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267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 2707 鹿鞭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30768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GB/T 19618 甘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347 糖果 压片糖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 Q/RXK 0041S-2022 2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黄精、肉桂、枸杞子、山药、茯苓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相应规定。3.1.2 人参 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相应规定。3.1.3 鹿鞭 应符合GB 2707-2016 的相应规定。3.1.4 甘草 应符合GB/T 19618 的相应规定。3.1.5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相应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为棕黄色至棕褐色,色泽均匀 滋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本品外观圆整,大小一致,无粘连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粗多糖(以葡萄糖计),g/100g 0.20 总皂苷(以人参皂苷 Re 计),g/100g 0.10 干燥失重,g/100g 5.0 铅(以 Pb 计),mg/kg 0.5 3.4 微生物指标 Q/RXK 0041S-2022 3 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000 99000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3.6 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 3.6.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6.2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3 不得添加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之外的任何物质。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采用目测、鼻嗅、口尝方法进行测定。4.2 理化指标 4.2.1 粗多糖 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粗多糖的苯酚硫酸分光光度测定法”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总皂苷 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保健食品中总皂苷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干燥失重 按 SB/T 1034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Q/RXK 0041S-2022 4 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批原料、同一生产工艺过程、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采用随机抽样方法,从每批产品中抽取 20 个包装单元,分为 2 份,一份检验,另一份留样备复检用。5.2 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或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c)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d)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时,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与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食用量:8 克/天。Q/RXK 0041S-2022 5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应符合 GB4806.5、GB4806.7、GB/T 15267、GB/T 28118、GB/T 30768 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有损坏。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并备有防雨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本品应放置在阴凉干燥处,密闭保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及有腐蚀性等物质混放。成品堆放必须有垫离板,垛与墙、屋顶(房梁)、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 30 厘米,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20 厘米。成品入库必须依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一次出库。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