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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LYA 0002 S-2022 黑木耳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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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LYA 0002 S-2022 黑木耳粉固体饮料 2022 黑木耳 固体 饮料
Q/QLYA陕西秦领远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QLYA 0002S2022黑木耳粉(固体饮料)2022-11-10 发布2022-12-10 实施陕西秦领远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46 6 5 S-2 0 2 3有效期至 2 0 2 6 0 1 1 0Q/QLYA 0002S2022I前言本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陕西秦领远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秦领远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快乐。本标准批准人:张快乐。本标准首次发布。Q/QLYA 0002S20221黑木耳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黑木耳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黑木耳为主要原料,经拣选、清洗、粉碎、打粉、过筛、混合搅拌、灭菌、包装工艺制成的黑木耳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192黑木耳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2年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QLYA 0002S2022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黑木耳:应符合 GB/T 6192 的规定。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滋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粉状状,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冲调性冲溶后呈均匀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目指标水分,7.0粗多糖(以葡萄糖计),g/100g2.0铅(以 Pb 计)/(mg/kg)0.9镉(以 Cd 计),mg/kg0.5(干重计)甲基汞(以 Hg 计)a,mg/kg0.1(干重计)无机砷(以 As 计)b,mg/kg0.5(干重计)a 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b 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Q/QLYA 0002S20223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500/25g-霉菌/CFU/g503.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质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3.6.3不得添加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及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检验取50ml被测样品混合均匀于洁净的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目测的方法观察其色泽、状态和可见杂质,然后闻其气味,做出评价。4.2理化检验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粗多糖: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2 年版)执行。4.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铬: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检验4.3.1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Q/QLYA 0002S202244.3.4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3.5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允差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完成全部生产工序并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 500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也可酌情抽样(满足检验和复检用量)。5.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允差、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 3.23.4 项目规定。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产品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判为合格。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可自同一批产品中,随机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合格,判为产品合格。复验结果仍不合格则判为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推荐食用量不超过 15克/日,对该产品过敏人群不宜食用。6.2包装包装分外包装和内包装,接触产品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10004、GB 4806.7 或 GBQ/QLYA 0002S202254806.1 标准要求,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产品堆放时必须有垫板,与地面距离为10cm以上,与墙壁距离20cm以上。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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