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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QT 0046 S-2023 黑果枸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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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QT 0046 S-2023 黑果枸杞 2023 枸杞
Q/NXQT 0046S2023Q/NXQT 0046S2023备案号:QB64/0020S-2023Q/NXQT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黑果枸杞2023-02-07 发布2023-02-07 实施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平。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XQT 0046S2023黑果枸杞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黑果枸杞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成熟适度的黑果枸杞为原料,经加工、包装制成的黑果枸杞水果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DB12/T 885-2019植物提取物中原花青素的测定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N/T 0878进出口枸杞子检验规程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黑果枸杞为茄科植物黑果枸杞的干燥成熟果实。3.2不完善粒破碎粒、为成熟粒尚有使用价值的黑果枸杞。3.3未成熟粒颜色较淡,与正常黑果枸杞明显不同的颗粒。3.4破碎粒失去部分达颗粒体积三分之一以上的颗粒。3.5无使用价值颗粒虫蛀粒、霉变粒为无使用价值的颗粒。3.6虫蛀粒被虫蛀的颗粒。3.7霉变粒发霉、变质的颗粒。3.8杂质黑果枸杞果叶、国柄以外的物质。3.9粒度50 克黑果枸杞所含的颗粒个数。4技术要求4.1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外观形状青海格尔木产地黑色或紫黑色,按其成熟时间、成熟度、采摘时间,制干方式不同果型呈圆形干瘪、外皮干硬,皱缩颗粒状,偶有相互之间的粘连果。其他产地黑色,按其成熟时间、成熟度、采摘时间,制干方式不同果型呈圆形干瘪、外皮干硬,皱缩颗粒状,偶有相互之间的粘连果。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2.0灰分,%9.0原花青素,g/100g青海格尔木产地3.0其他产地1.0粒度,粒/50g1500不完善粒,%3.0无使用价值颗粒不得检出4.3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中水果干制品规定执行。4.4农药残留按GB 2763中枸杞(干)规定执行。4.5致病菌限量按GB 29921即食果蔬制品规定执行。4.6净含量Q/NXQT 0046S2023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按 SN/T 0878 规定的方法检验。6.2粒度用感量 0.001g 天平称量测定。6.3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4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5污染物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6.6农药残留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测定。6.7致病菌限量按 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测定。6.8原花青素按 DB12/T 885 规定的方法测定。6.9净含量按 JJF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7.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g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检验分类7.3.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粒度。7.3.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判定规则检验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标志、标签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8.2.2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8.3运输9.3.1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9.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8.4贮存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8.5保质期在符合标准运输、贮藏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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