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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SDZ 0023 S-2022 烘焙芝麻糊原料类产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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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SDZ 0023 S-2022 烘焙芝麻糊原料类产品 2022 烘焙 芝麻 原料 类产品
1备案号:QB64/0413S-2022Q/NSDZ宁夏山逗子杂粮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宁夏山逗子杂粮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NSDZQ/NSDZ 00002323S S20222022烘焙芝麻糊原料类产品2022-08-26发布2022-08-26实施宁宁夏夏山山逗逗子子杂杂粮粮绿绿色色食食品品科科技技开开发发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发 布布Q/NSDZ 0023S2022I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山逗子杂粮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山逗子杂粮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道梓、王长安。本标准有效期五年。5Q/NSDZ 0023S2022烘焙芝麻糊原料类产品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烘焙芝麻糊原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五谷杂粮米类、谷类、豆类、干果类、水果制品及茶类相关制品类原料,经预处理、烘焙、研磨、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冲泡即食的芝麻糊。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测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原料五谷杂粮米类、谷类、豆类应符合GB 2715规定。3.1.2、干果类、水果制品及茶类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3.2 感官要求5Q/NSDZ 0023S202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2.0总砷(以As计),mg/kg0.4铅(以Pb计),mg/kg0.43.4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格3.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cfu/g20000大肠菌落,MPN/100g90霉菌,cfu/g100致病菌符合GB 29921中粮食制品规定4 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中食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项目要求色泽具有各种原料类应有的色泽 色泽正常滋味气味具有各种原料类应有的滋味气味 无异味组织形态呈各种杂粮的形态 无焦味苦味 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5Q/NSDZ 0023S20225 5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加工标准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加工标准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6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GB 5009.3规定方法检验。6.3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方法检验。6.4 铅按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5 真菌毒素按GB 2761 规定方法检验。6.6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方法检验。6.7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方法检验。6.8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方法检验。6.9 致病菌按GB 29921 规定方法执行。7 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 产品组批以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12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1kg)。每批次产品许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放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5Q/NSDZ 0023S20228.2 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量。8.3 运输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照产品分类划分,分别为谷类米类豆类保质期为12个月,干果类茶类保质期为9个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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