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NTZTF
0001
S-2022
速冻蔬菜及玉米
2022
速冻
蔬菜
玉米
南 通 市 志 堂 农 副 产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TZTF 0001S-2022 速冻蔬菜及玉米 2022-08-15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南通市志堂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发 布 Q/NTZTF 代替 Q/NTZTF 0001S-2019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9 7 6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9-1 5Q/NTZTF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标准 Q/NTZTF 0001S-2019 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对标准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对分类与命名进行了调整;增加了速冻薯类铅限量指标;增加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对文字、格式进行了梳理。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速冻蔬菜总砷(以 As 计)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新鲜蔬菜总砷(以 As 计)0.5mg/kg 的规定;速冻玉米总砷(以 As 计)0.4mg/kg,严于 GB 2762 中谷物(稻谷除外)总砷(以 As 计)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起草单位:南通市志堂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岑洪斌。本标准于 2014 年 4 月首次发布,2017 年 2 月第一次修订,2019 年 10 月第二次修订,2022 年 8 月第三次修订。J S Q BQ/NTZTF 0001S-2022 1 速冻蔬菜及玉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蔬菜及玉米的分类与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蔬菜、新鲜玉米为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切分或不切分、漂烫、冷却、速冻、包装、金检而成的非即食生制速冻蔬菜及玉米(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与命名 3.1 产品根据原料不同分为:3.1.1 速冻蔬菜:速冻芸薹类蔬菜、速冻叶菜蔬菜、速冻豆类蔬菜、速冻块根和块茎蔬菜、速冻茎类蔬 J S Q BQ/NTZTF 0001S-2022 2 菜、其他速冻蔬菜(包括瓜果类、鳞茎类和水生类、芽菜类及竹笋、黄花菜等多年生蔬菜)。3.1.2 速冻玉米(速冻甜玉米、速冻玉米笋)。3.1.3 速冻杂菜:有二种或以上速冻蔬菜、速冻玉米按比例混合而成。3.2 产品命名规则:速冻蔬菜、速冻玉米以“速冻”+“原料名称”进行命名,例如:若原料为“蚕豆”,则产品命名为“速冻蚕豆”;速冻杂菜直接以“速冻杂菜”进行命名。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新鲜蔬菜应成熟适度、新鲜清洁、无霉烂、无虫害、无挤压伤,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 新鲜玉米应成熟度适中、无病虫害、无霉烂、无明显机械伤,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3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目视 鼻嗅 状 态 冻结状态形状规则,大小均一,整齐 气 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物杂质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a 试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速冻芸薹类蔬菜、速冻叶菜蔬菜 0.3 GB 5009.12 速冻豆类蔬菜、速冻薯类、速冻玉米 0.2 速冻块根和块茎蔬菜(速冻薯类除外)、速冻茎类蔬菜、其他速冻蔬菜 0.1 镉(以Cd计)/(mg/kg)速冻豆类、速冻块根和块茎蔬菜、速冻茎类 蔬 菜(芹 菜 除 外)、速 冻 玉 米 0.1 GB 5009.15 速冻叶菜蔬菜、速冻芹菜、速冻黄花菜 0.2 速冻芸薹类蔬菜、其他速冻蔬菜(速冻黄花菜除外)0.05 总 汞(以 Hg 计)/(mg/kg)速冻玉米 0.02 GB 5009.17 速冻蔬菜 0.01 总砷(以As计)/(mg/kg)0.4 GB 5009.11 铬(以Cr计)/(mg/kg)速冻玉米 1.0 GB 5009.123 J S Q BQ/NTZTF 0001S-2022 3 速冻蔬菜 0.5 表 2(续)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苯并a芘b/(g/kg)5.0 GB 5009.27 黄曲霉毒素 B1b/(g/kg)20 GB 5009.2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其它真菌毒素限量b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a速冻杂菜指标限值按原料配比进行计算。b仅检测速冻玉米。4.4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要求,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31646和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年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前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中 4.14.4 的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种生产方式、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同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4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kg,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2kg,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5.5 判定规则 J S Q BQ/NTZTF 0001S-2022 4 5.5.1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同时还应标明“速冻、生制、非即食”字样及食用方法等。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产品应封装严密、无漏。6.2.2 外包装箱采用瓦楞纸箱或编织袋,应封装、捆绑牢固。6.3 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厢内温度不得高于-12。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温度低于-18的冷库中,温度波动范围应控制在2以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