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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TDMW
0001
S-2022
甜炼奶酱沙拉酱
2022
甜炼奶酱
沙拉
南 通 东 牧 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TDMW 0001S-2022 甜炼奶酱(沙拉酱)2022-05-12 发布 2022-06-07 实施 南通东牧味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NTDMW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1 3 2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6-0 6Q/NTDMW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 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的铅(以 Pb 计)1.0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南通东牧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节农。本标准于 2022 年 5 月首次发布。J S Q BQ/NTDMW 0001S-2022 1 甜炼奶酱(沙拉酱)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甜炼奶酱(沙拉酱)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饮用水、麦芽糊精、乳粉、食用植物油、食用盐、柠檬酸、食品用香精、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羧甲基纤维素钠、瓜尔胶、黄原胶、柠檬黄、复配着色乳化剂(二氧化钛、麦芽糖醇液)为原料,适量添加或不添加脱氢乙酸钠,经配料、均质、杀菌、真空浓缩、冷却、包装制成的即食甜炼奶酱(沙拉酱,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J S Q BQ/NTDMW 0001S-2022 2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2.6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6 部分:麦芽糊精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GB/T 20882.6 的规定。3.1.4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5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中食用植物油的规定。3.1.6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7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8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9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65 的规定。3.1.10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11 瓜尔胶:应符合 GB 28403 的规定。3.1.12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13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3.1.14 复配着色乳化剂(二氧化钛、麦芽糖醇液):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3.1.15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微黄色,有光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状态、杂质,并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嗅 组织状态 组织细腻,质地均匀,粘稠度适中、无霉变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J S Q BQ/NTDMW 0001S-2022 3 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氯化物(以 Cl-计),%2.0 GB 5009.44 水分,g/100g 4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3.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10000 CFU/g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CFU/g 102 CFU/g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氯化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J S Q BQ/NTDMW 0001S-2022 4 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区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3、3.4、3.5 规定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次。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罐(不小于 1k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罐(不小于 2k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4.5.2 如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检验项目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4.5.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运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数量、净重、防压等标志,并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相关规定,内包装应封口严密、无泄漏,外包装材料采用纸箱,应完整、牢固。5.3 运输 运输时应该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