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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SH
0004
S-2022
金双禾香米
2022
备案号:QB64/0284S-2022Q/NJSH宁 夏 金 双 禾 粮 油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NJSH0000004 4S S2022022 2金双禾香米2022-06-08 发布2022-06-08 实施宁 夏 金 双 禾 粮 油 有 限 公 司发 布Q/NJSH 0004S2022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 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 Q/NJSH0004S-2020金双禾大米。本标准与Q/NJSH0004S-2020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质量指标。修改了产品分类。更新了试验方法。更新了检验规则。本标准由宁夏金双禾粮油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金双禾粮油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兵、朱淑萍。本标准的有效期五年。Q/NJSH 0004S20221金双禾香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双禾香米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稻谷为原料,经清理、砻谷、碾米、精选等工序加工的大米。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4 大米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C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图限量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492 粮油检验根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签定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GB/T 5494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普较检验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T 5502 粮油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检验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杯签通则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GB/T 26631 粮油名词术语 理化特性和质量GB/T 35881 粮油检验 稻谷黄粒米含量测定 图像分析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3术语和定义3.1 香米是指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具有生熟产品均能感官体会到令人敏感的香味的大米。3.2 GB/T 1354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产品分类Q/NJSH 0004S20222根据所用稻谷原料分为以下几类产品:a)蟹田米b)稻花香米c)长粒香米d)香米5技术要求5.1 原料要求稻谷应符合GB/T 1350的要求。5.2 质量指标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表 1质量质量指标指标5.3 卫生指标5.3.1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5.3.2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5.3.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项目指标蟹田米稻花香米长粒香米香米不完善粒含量/%4.04.04.06.0碎米总量/%15.015.015.020其中:小碎米含量/%1.51.51.52.0加工精度精碾精碾精碾适碾黄粒米含量/%1.0水分含量/%15.5杂质总量/%0.25其中:无机杂质含量/%0.02互混率/%5.0色泽、气味正常Q/NJSH 0004S202237 试验方法7.1碎米含量检验:按 GB/T5503 规定的方法执行,在称量碎米、大碎米前将混入其中的长度不小于完整米粒平均长度四分之三的米粒拣出。7.2加工精度检验:按 GB/T5502 规定的方法执行。7.3杂质、不完善粒含量检验:按 GB/T5494 规定的方法执行。7.4水分含量检验: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执行。7.5黄粒米含量检验:按 GB/T 5496 或 GB/T35881 规定的方法执行。7.6互混率检验:按 GB/T 5493 规定的方法执行。7.7色泽、气味检验:按 GB/T 5492 规定的方法执行。7.8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8检验规则8.1以同一批原料生产加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5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出厂检验项目为杂质最大限度总量、无机杂质含量、不完善粒含量、黄米粒含量、碎米最大限度总量、小碎米含量、加工精度、互混率、水分、色泽、气味、。8.2.2在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9.1 标签包装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9.2 包装9.2.1 包装应符合 GB/T17109 的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9.2.2 若采用包装袋,则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9.3 储存和运输9.3.1 袋装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合格仓库内,不得与有害物质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9.3.2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大米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9.3.3在满足上述包装、运输和储存条件下,本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