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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LSW
0001
S-2022
桑果酒
2022
桑果
标准备案号 S一2016 年了月夕日 备案 龟 lCS?Q/TLSW 广西南宁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lCS 琢:、Q/TLSW/0001S-2022Q/TLSW 0001S-2019 桑果酒 人 2322一04一18发布 2022一05一30实施、七孚夕 广西南宁天龙生4勿不斗技有限公司 发 布 0下LSW 0001 S-2022 前 全口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订。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的格式编写。请注意本文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广西南宁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技术扎广总站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代替Q/TLSW 0001S-20190 本标准与原标准的差别是:一一更新了部分引用标准;一一根据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 45/043-20 17对部分理化指标进行了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春霞、梁贵秋、周晓玲、黄正勇、肖萧、刘开莉、陆飞、罗文雯。本标准于2022年4月18日发布,2022年5月30日实施。0/ILSW O001S-2022 桑果酒”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桑果酒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桑果为原料,经挑选、清洗、榨汁、巴氏灭菌后,再添加白砂糖、安琪葡萄酒活性干酵母进行主发酵,粗滤、后发酵、澄清后以甘油、蜂蜜调配后再进行陈酿、精滤、瞬时灭菌、添加适量山梨酸钾,装瓶等工艺制成的桑果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规GB/I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I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3206 甘油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5037-2006 葡萄酒 GB/I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I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 GH/T 18796 蜂蜜 0丁SW 0001 S-2022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4.1桑果 应清洁、新鲜、无虫蚀、无腐烂变质,质量符合GB 2762、GB 2763及有关标准的规定。4.1.2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 1.3 安琪葡萄酒活性干酵母 应符合GB/T 20886的规定。41.4 白砂糖 应符合GB/I 317的规定。4.1.5 甘油 应符合GB/I 13206及有关标准规定。4.,.6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和Gil/I 18796的规定。4.1:7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暗紫红色 澄清度 澄清或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香?气 具有桑果汁和酒的香气,无异味 滋?味 具有桑果酒的滋味 4.3 理化指标 2 Q/TLSW 00O1S-2O22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干型 半干型 半甜型 甜型 总糖(以葡萄糖计)/(gIL)续4.0 4.F-12.0 12.1-45.0)45.1 泄精度“(2OC)/(%vol)8.O-16.0 甲醇(nig/L)250 总酸(以酒石酸计)/(g/L)3.0尹-15.0 挥发酸(以乙酸计)/(g/L)0.5尸-2.0 千浸出物(g/L)15 二氧化硫(mg/L)(250 铅(以Pb计)/(mg/L)毛 0.1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士1.0%voL 4乙 微生物指标 食品添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沙门氏菌 5 0 0/25 mL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 mL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0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6的规定。7 检验方法、盛入口户、甲之令淤 Q/TLSW 0001S-2022 7.l 感官检验 随机取一独立包装的样品,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透明的烧杯中,鼻闻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尝 滋味,置于明亮处,用正常视力观测其色泽和检测杂质。7.2 理化指标 夕2.1 酒精度 按GB 5009.225的规定进行。7.2.2 甲醇 按GB 5009.266的规定进行。7.2.3 二氧化硫 按GB 5009.34的规定进行。7.2.4 总糖、干浸出物、总酸、挥发酸 按GB/T 15038中相关项目的规定进行。7.2.5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7.2.6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的规定进行。7.3 微生物指标 3.1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5执行。7.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I 4789.25执行。又4 食品添加剂 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进行。8 检验规则 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8.2 组批 以同一生产周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8.3 抽样 4 0丁SW 0001S-2022 8.3.”产品质量检验的抽样参照GB 15037-2006中7.2的规定进行。8.3.2 微生物检验的抽样按GB 4789.1的规定进行。8.4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总酸、净含量。8.5 型式检验 8.5.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一一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一一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一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一一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一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8.5.2 型式检验项目为4.2、4.3、4.4和5.2规定的项目。8.6 判定规则 8.6.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如复验结果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o: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如复验结果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标签、标志 9.1.1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8的规定。1.2 运输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I 191的规定。9:2 包装 9.2.”包装材料均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9.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9.3 运输、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共贮;产品运输时,必须遮盖,防雨防潮。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成品最高叠放高度,玻璃瓶装成品不得超过 15层。9.4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的贮运规定、产品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条件下,酒精度小于10%vol的产品的保质期5 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