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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HY 0001 S-2022 植物提取物 人参(红参)提取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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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HY 0001 S-2022 植物提取物 人参红参提取物 2022 植物 提取物 人参 红参
Q/NHY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NHY 0001S-2022 植物提取物植物提取物 人参(红参)提取物人参(红参)提取物 2022-11-22 发布 2022-12-22 实施 广东纳禾源生物科技广东纳禾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60010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0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NHY 0001S-2022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纳禾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鹏。本标准于2022年11月22日首次发布。Q/NHY 0001S-2022 1 植物提取物 人参(红参)提取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提取物 人参(红参)提取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或红参为原料,经提取、浓缩、干燥或不干燥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植物提取物。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风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NY/T 1842 人参皂苷的测定 DBS22/02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剂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3 产品分类 按生产工艺、性状分可分为:人参浸膏、人参浸膏粉、红参浸膏、红参浸膏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的要求。4.1.2 红参应符合DBS22/024的要求。4.1.3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Q/NHY 0001S-2022 2 4.1.4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人参(红参)浸膏 人参(红参)浸膏粉 色泽 淡黄色至棕褐色 人参浸膏粉呈浅黄色至棕褐色;红参浸膏粉呈浅棕红色至棕黑色 组织形态 可流动性液态 粉末状 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该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人参浸膏 红参浸膏 人参浸膏粉 红参浸膏粉 人参总皂苷,%2.5 2.0 3.0 2.5 水分,%-9.0 9.0 铅(以Pb计),mg/kg 0.5 0.5 1.0 1.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b,CFU/g 5 2 104 5104 大肠菌群,CFU/g或CFU/mL 5 2 10 102 沙门氏菌,/25g或/25mL 5 0 0-霉菌b,CFU/g 50 霉菌和酵母c,CFU/mL 102 注1: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b仅适用于浸膏粉类产品。注3:c仅适用于浸膏类产品。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检验 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人参总皂苷 Q/NHY 0001S-2022 3 按NY/T 1842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 抽样 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7.4 出厂检验 7.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7.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人参总皂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5.2 正常生产,应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次检验不合格,且不得复检;检验结果其他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Q/NHY 0001S-2022 4 8.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应标明: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执行标准、生产厂名、厂址、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外包装箱体上应标有:防潮、防晒、勿重压、朝上(朝下)等字样或标志。标签内容清晰可见,标签应粘贴牢固。标签还应依据卫健委(原卫生部)公告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标签、标识的要求。产品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和GB 9683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时必须轻装轻卸,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物品混装载运,严防挤压、雨淋、暴晒。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清洁和干燥的仓库中。避免与有毒、有害、易腐、易污染等物品一起堆放。8.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开启封口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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