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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CJ 0012 S-2022 食盐(富硒盐)颗粒花生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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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CJ 0012 S-2022 食盐富硒盐颗粒花生酱 2022 食盐 富硒盐 颗粒 花生酱
泰 州 市 长 江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ZCJ 0012S-2022 食盐(富硒盐)颗粒花生酱 2022-06-29 发布 2022-07-23 实施 泰州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TZCJ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5 9 0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7-2 2Q/TZCJ 001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 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的规定。部分指标参考了 QB/T 1733.4花生酱、NY/T 958花生酱的要求。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5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的铅(以 Pb 计)1.0mg/kg 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泰州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秋平、宋小明。本标准于 2022 年 6 月首次发布。J S Q BQ/TZCJ 0012S-2022 1 食盐(富硒盐)颗粒花生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盐(富硒盐)颗粒花生酱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仁、食用盐(富硒盐)为原料,经烘炒、切碎及研磨(烘炒后的熟花生仁部分切碎,部分研磨)、混合、搅拌、罐装而成的可即食食盐(富硒盐)颗粒花生酱(以下简称产品)。纯花生酱含量不低于终产品总量的 5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2 花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J S Q BQ/TZCJ 0012S-2022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花生仁:应符合 GB/T 1532 的规定。3.1.2 食用盐(富硒盐):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基本一致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形态,色泽及杂质;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浓稠状酱体,有颗粒感,允许有少量油脂析出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嗅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蛋白质,g/100g 12.5 GB 5009.5 脂肪,g/100g 20.0 GB 5009.6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黄曲霉毒素 B1,g/kg 20 GB 5009.2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CFU/g 25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a 样品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J S Q BQ/TZCJ 0012S-2022 3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测规则 4.1 出厂检验 4.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方能出厂。4.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脂肪、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4.2 型式检验 4.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鉴定前;b)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6 规定的全部内容。4.3 组批和抽样 4.3.1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4.3.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4.3.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4.4 判定规则 4.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4.4.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允许在原批次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复检后若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5.1 标签、标志 5.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5.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J S Q BQ/TZCJ 0012S-2022 4 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应封装严密、无泄漏。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5.4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放。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未开封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Q/TZCJ 0012S-2022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食用盐(富硒盐)质量要求 A.1 工艺 以食用盐为原料,适量添加富硒食品(富硒麦芽粉),添加或不添加碘酸钾或碘化钾、氯化钾、亚铁氰化钾,经配料、混合、包装制成的食用盐(富硒盐)。A.2 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表 A.1 质量要求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味咸,无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氯化钠(以干基计),g/100g 97.00(不适用于低钠盐)氯化钾(以干基计),g/100g 1035(仅适用于低钠盐)粒度 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 水分,g/100g 0.80 水不溶物,g/100g 0.10 硒(以 Se 计),g/kg 200500 碘a(以 I 计),mg/kg 5 亚铁氰化钾b(以Fe(CN)64-计),mg/kg 应符合 2760 的规定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1.9 镉(以 Cd 计),mg/kg 0.5 总汞(以 Hg 计),mg/kg 0.1 钡(以 Ba 计),mg/kg 1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 应符合 GB 2760、GB 14880 的规定 a 对未加碘产品,其碘含量应小于 5mg/kg,包装显著位置应标注“未加碘”。强化碘的食用盐碘含量应符合 GB 26878的规定。b 未加亚铁氰化钾的产品,不得检出(1mg/kg)。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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