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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ATC 0021 S-2022 沙棘原浆(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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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ATC 0021 S-2022 沙棘原浆汁 2022 沙棘 原浆
备案号:QB64/0345S-2022Q/NATC宁 夏 宁 安 堡 土 特 产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NATC 0021S2022沙棘原浆(汁)2022 07-13 发布2022 07-13 实施宁 夏 宁 安 堡 土 特 产 品 有 限 公 司发 布Q/NATC 0021S2022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 Q/NATC 0021S-2021沙棘原浆(汁)本标准与 Q/NATC 0021S-202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改了理化指标中的总酸;-更改了微生物指标中的霉菌与酵母;-更改了保质期。本标准由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及其被委托加工企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海梅。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ATC 0021S20221沙棘原浆(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沙棘原浆(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沙棘原浆(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调配或不调配、杀菌、灌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沙棘原浆(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清凉饮料检验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沙棘原浆(汁)及辅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Q/NATC 0021S20222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沙棘原浆(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滋味气味具有沙棘原浆(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呈均匀混浊液体,完全静置后允许有沉淀分层现象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可溶性固形物200C(以折光计)/(%)10.0按 GB/T 12143 中规定方法检验总酸(以柠檬酸计)/(%)0.5按 GB/T 12456 中规定方法检验铅(以Pb计)/(mg/L)0.04按 GB 5009.12 中规定方法检验3.4微生物指标3.4.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3.4.2 其他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极限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按 GB 4789.2 中规定方法检验大肠菌群(CFU/mL)52110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检验霉菌(CFU/mL)20按 GB 4789.15 中规定方法检验酵母(CFU/mL)20按 GB 4789.15 中规定方法检验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Q/NATC 0021S20223以同一班次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6.3检验分类6.3.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型式检验每年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2包装7.2.1包装要牢固、防潮、防压、整洁、美观、无异味,可保护产品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2.2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7.2.3内包装容器(袋)应用干燥、清洁、无异味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7.2.4外包装应符合有关规定,每件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7.3运输7.3.1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3.2 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晒、防压。7.3.3 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7.4贮存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避光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防止底部受潮。根据包装及贮存条件不同,产品保质期以具体包装标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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