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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
0001
S-2020
苗食山珍菌汤包
2020
山珍
汤包
Q/TY贵贵 州州 省省 食食 品品 安安 全全 企企 业业 标标 准准Q/TY 0001S-2020苗食山珍菌汤包苗食山珍菌汤包2020-06-052020-06-05 发布发布2020-06-2020-06-3030 实施实施贵贵 州州 松松 桃桃 桃桃 源源 土土 特特 产产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发 布发 布Q/TY 0001S-20201前言为加强产品的生产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计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制订本企业标准。本标准安全指标主要参照 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并结合产品特性进行指标和限值设置,作为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标准由贵州松桃桃源土特产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松桃桃源土特产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由贵州松桃桃源土特产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20 年 06 月 05 日。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舒大芳、杜广乾。Q/TY 0001S-20202苗食山珍菌汤包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苗食山珍菌汤包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贵州松桃桃源土特产有限公司生产的以羊肚菌、竹荪、鹿茸菇、姬松茸、鸡腿菇、香菇、茶树菇、蛹虫草(虫草花)、红枣、枸杞为原料,经选剔、清洗、干燥、包装等加工工序制成的苗食山珍菌汤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TY 0001S-20203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3 号)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监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羊肚菌、竹荪、鹿茸菇、姬松茸、鸡腿菇、香菇、茶树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2 蛹虫草:使用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3 号)及附件的要求,质量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3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4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检测方法色泽应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随机取样品适量,置于白色清洁瓷盘内,于自然光线下,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嗅其气味,品其滋味。组织状态应具有产品固有的组织状态气味、滋味应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异臭杂 质无其他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测方法水分/()12.0GB 5009.3Q/TY 0001S-20204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75GB 5009.12镉(以 Cd 计)/(mg/kg)0.5GB 5009.15总汞(以 Hg 计)/(mg/kg)0.1GB 5009.17六六六/(mg/kg)0.2GB/T 5009.19滴滴涕/(mg/kg)0.1GB/T 5009.19二氧化硫(以 SO2计)/(g/kg)0.05GB 5009.343.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 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加工且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最小定型包装产品 6 份(不少于 400 克),平分为 2 份,1 份检样,1 份备检样。4.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管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4.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3.23.5 的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或生产设备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TY 0001S-20205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4.5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用留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5.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规定,产品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5.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严防污染、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运。5.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垫有20cm 以上的托架。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6保质期产品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超过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