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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NHLY
0002
S-2023
脱酸脱色浓缩梨清汁
2023
脱酸
脱色
浓缩
梨清汁
Q/WNHLY渭 南 好 利 源 果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WNHLY 0002S2023代替 Q/WNHLY 0002S2020脱酸脱色浓缩梨清汁2023-01-01 发布2023-02-01 实施渭南好利源果业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7 6 6 4S-2 0 2 3有效期至 2 0 2 6 0 2 2 2Q/WNHLY 0002S202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了Q/WNHLY 0002S2020。本标准与Q/WNHLY 0002S202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更新。本标准由渭南好利源果业有限公司修订。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史海。本标准批准人:岳建康。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WNHLY 0002S2020;Q/WNHLY 0002S2017。1Q/WNHLY 0002S2023脱酸脱色浓缩梨清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脱酸脱色浓缩梨清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浓缩梨汁(100%)为原料,经混匀、搅拌、静置、脱酸、脱色、杀菌、灌装等工艺而制成的脱酸脱色浓缩梨清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25.1包装容器 钢桶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325.4包装容器 钢桶 第4部分:200L及以下全开口钢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468水果和蔬菜产品pH值的测定方法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3252包装容器 钢提桶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18454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GB/T 18963浓缩苹果汁2Q/WNHLY 0002S2023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浓缩梨汁(100%):应符合 GB 17325 的规定。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组织状态均匀液态,无沉淀物,无悬浮物滋味、气味具有脱酸脱色浓缩梨清汁固有的滋味和香气,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68.0可滴定酸(以柠檬酸计)/(%)0.05透光率(T625nm)/(%)97.0浊度/(NTU)2.0pH 值3.05.5乙醇/(g/kg)3.0富马酸/(mg/L)5.0乳酸/(mg/L)500羟甲基糠醛/(mg/L)20果胶试验阴性淀粉试验阴性稳定性试验/(NTU)1.0铅(以 Pb 计)/(mg/L)0.49注:除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外,其余项目均在可溶性固形物为 11.5%条件下测定。3Q/WNHLY 0002S2023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0100沙门氏菌/25mL500-霉菌和酵母/(CFU/mL)100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或 GB 12695 的规定。4检验方法4.1试验要求检验用样品,除测定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和微生物限量指标外,其余检测项目均需使用4.2所配置的试样。4.2试样制备用水将浓缩梨清汁稀释至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为11.5%。4.3感官要求取约 50mL 混合均匀被测样品置无色透明烧杯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和组织状态及杂质,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4.4理化指标4.4.1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4Q/WNHLY 0002S20234.4.2可滴定酸:按 GB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4.4.3透光率:按 GB/T 1896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4浊度:按 GB/T 1896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5pH 值:按 GB/T 10468 规定的方法测定。4.4.6乙醇: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7富马酸、乳酸:按 SN/T 2007 规定的方法测定。4.4.8羟甲基糠醛:按 GB/T 1896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9果胶试验:按 GB/T 1896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10淀粉试验:按 GB/T 1896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11稳定性试验:按 GB/T 1896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1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5微生物限量4.5.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规定的方法测定。4.5.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5.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5.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5.5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6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每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总重量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pH 值、透光率、浊度、菌落总数、霉菌、酵母、大肠菌群和净含量。5.5型式检验5Q/WNHLY 0002S20235.5.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 3.23.5 项目。5.5.2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6.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食品复合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T 18454 或 GB/T 28118 的规定,包装用钢桶应符合 GB 4806.9 或GB/T 325.1 或 GB/T 325.4 或 GB/T 13252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有关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可对产品发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运输。产品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害、无其他污染。6.4贮存产品应在常温或05或-18条件下贮存,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在常温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在05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在-18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36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