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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JK 0015 S-2022 武陵黄精酸枣仁饮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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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JK 0015 S-2022 武陵黄精酸枣仁饮液 2022 黄精 酸枣仁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MSJKQ/MSJK 0015S-2022武武陵陵黄黄精精酸酸枣枣仁仁饮饮液液2022-06-01 发布2022-06-30 实施贵州苗氏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Q/MSJK 0015S-2022-1-前前 言言本文件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编制本文件由贵州苗氏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苗氏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树江、赵元周、董榕贵、高亮、石 坚。Q/MSJK 0015S-2022-2-武陵黄精酸枣仁饮液武陵黄精酸枣仁饮液1 范围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我公司生产的武陵黄精酸枣仁饮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我公司以饮用水、黄精、酸枣仁、益智仁为原辅料,经原料预处理、水煮、过滤、调配、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植物饮料类产品:武陵黄精酸枣仁饮液。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009.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23528低聚果糖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管量办法国家质检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黄精、酸枣仁、益智仁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3 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Q/MSJK 0015S-2022-3-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项目指标外观透明液体,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色泽淡褐色至深褐色。滋味与气味味甘甜,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项目指标铅(Pb)mg/L0.3铜(Cu)mg/L5.0a锌(Zn)mg/L5.0a锡(Sn)mg/L130a铁(Fe)mg/L15a锌、铜、铁总和,mg/L20a仅适用于金属灌装产品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a采样方案及b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29921 的规定执行。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b按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试验方法试验方法Q/MSJK 0015S-2022-4-4.1 感官要求按感官品评法进行评定。4.2 理化指标4.2.1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4.2.2 铜按 GB 5009.13 规定的方法检验。4.2.3 锌按 GB 5009.14 定的方法检验。4.2.4 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检验。4.2.5 铁按 GB 5009.90 规定的方法检验。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 和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4.3.5 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4.4净含量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5检验规则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 12 包(罐),其中 6 包(罐)送检验;6 包(罐)留样备检。5.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 3.23.6 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为合格品。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应用备检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结果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6标志、标志、标签、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及保质期Q/MSJK 0015S-2022-5-6.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管理规定的材料包装。产品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不得以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托盘(架)。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6.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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