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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JH
0031
S-2021
藏秘传奇酒配制酒
2021
秘传
配制
Q/MJH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MJH 0031S2021藏秘传奇酒(配制酒)2021-11-18 发布2021-11-18 实施遵义市汇川区美酒河酒厂发 布Q/MJH 0031S2021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技术要求.23.1原料要求.23.2感官要求.23.3理化指标.23.4其他污染物及真菌毒素限量.33.5食品添加剂.33.6净含量.3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35检验规则.35.1组批.35.2抽样.35.3检验分类.35.3.1出厂检验.35.3.2型式检验.35.4判定规则.4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46.1标志、标签.46.2包装.46.3运输.46.4贮存.4Q/MJH 0031S2021II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公司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起草藏秘传奇酒(配制酒)标准作为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文件由遵义市汇川区美酒河酒厂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遵义市汇川区美酒河酒厂。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绪红、黄仁书。本文件于2021年11月18日首次发布。本文件有效期叁年,到期复审。Q/MJH 0031S20211藏秘传奇酒(配制酒)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遵义市汇川区美酒河酒厂藏秘传奇酒(配制酒)的技术要求(含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储存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遵义市汇川区美酒河酒厂以茅台镇优质白酒和(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以鹿鞭、鹿血、乌梢蛇、蝮蛇、雄蜂蛹、蛹虫草、雪莲培养物、人参(人工种植)、玛咖粉、茯苓、木瓜、枳椇子、枸杞子、桑叶、葛根、桑椹、松茸、甘草、肉桂、金银花为辅料,经浸泡、过滤、勾兑、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藏秘传奇酒(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9618甘草GB/T 23188松茸GB/T 30764雄蜂蛹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计生委2012年 第17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Q/MJH 0031S20212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年第9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的规定。3.1.2白酒:应符合 GB 2757 标准的规定。3.1.3食用酒精:应符合 GB31640 标准的规定。3.1.4雄蜂蛹:应符合 GB/T 30764 标准的规定。3.1.5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标准的规定。3.1.6松茸:应符合 GB/T 23188 标准的规定。3.1.7玛咖粉: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1 年第 13 号)的规定。3.1.8雪莲培养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 年第 9 号公告的规定3.1.9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计生委 2012 年 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3.1.10蛹虫草:应符合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的规定。3.1.11鹿鞭、鹿血:应符合卫生部(卫监督函20128 号)批复的规定。3.1.12乌梢蛇、蝮蛇、雄蜂蛹、金银花、茯苓、木瓜、枳椇子、桑叶、葛根、桑椹、枸杞子、肉桂应符合相应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3.1.13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感官清亮透明,久置允许有少量沉淀及悬浮物将样品置于洁净透明的器皿中,在自然光下,先检查色泽、形态及异物,最后闻样品气味及品尝样品滋味。色泽具有该品应有颜色气味具有相应添加的动、植物香气和复合香气口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38.0GB 5009.225总酸/(g/L)6.0GB/T 12456甲醇b/(g/L)0.6GB 5009.266氰化物b/(以HCN计)(mg/L)7.5GB 5009.36Q/MJH 0031S20213铅(以Pb计)/(mg/L)0.2GB 5009.12注:a酒精度标示值与实测值不超过2%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按100%酒精度折算。3.4其他污染物及真菌毒素限量3.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 的规定。3.4.2真菌毒素限量符合 GB2761 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原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有关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日生产和包装,且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批量在 1000 瓶以下时,按 2%的比例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批量在 10000 瓶以下时,按 1%的比例抽样;10000 瓶以上,按 0.5%的比例抽取检验用样品,抽样量不少于 2L,样品分为 2 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总酸、净含量。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中第3.2条-3.6条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下亦应进行: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Q/MJH 0031S20214e)国家市场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全部符合本文件,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文件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6.1.1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1.2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757 第四章的规定。并应按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6.1.3使用新资料食品原料的产品应根据要求标注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6.2包装6.2.1内包装,采用玻璃瓶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6.2.2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纸箱上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数量等。6.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