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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H 0006 S-2022 红参(人参)蜂蜜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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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H 0006 S-2022 红参人参蜂蜜膏 2022 红参 人参 蜂蜜
注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LXH Q/LXH 0006S-2022 2022-07-01 发布 2022-07-10 实施 老香黄(广东)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老香黄(广东)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红参(人参)蜂蜜膏红参(人参)蜂蜜膏 备案号:44010748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1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LXH 0006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提出单位:老香黄(广东)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的起草单位:老香黄(广东)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治宁、何述敏、谢文锋。本标准于2022年07月01日首次发布。Q/LXH 0006S-2022 1 红参(人参)蜂蜜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参(人参)蜂蜜膏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蜜为主要原料,添加人参(人工种植)、红参(人参/人工种植5年生)中的一种,经过磨粉、灭菌制成参粉,蜂蜜经过练蜜后与参粉进行搅拌、装罐(或装袋盒)、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红参(人参)蜂蜜膏。食用方法:直接服用或温开水冲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NY/T 1842 人参皂苷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T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4963 蜂蜜 GB/T 22538 红参分等质量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LXH 0006S-2022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产品分类 3.1 红参蜂蜜膏 以红参(人参/人工种植5年生)、蜂蜜为原料,经搅拌、装罐(或装袋盒)、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红参蜂蜜膏 3.2 人参蜂蜜膏 以人参(人工种植)、蜂蜜为原料,经搅拌、装罐(或装袋盒)、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人参蜂蜜膏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红参(人参/人工种植 5 年生)应符合 GB/T 22538 以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4.1.2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4.1.3 蜂蜜 应符合GB14963的规定。4.1.4 所有原辅料 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品种该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品种该有的气味 Q/LXH 0006S-2022 3 滋味 味甘、微苦、无刺激、焦糊及其他异味 杂质与状态 粘稠流体状,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65 水分,g/100g 20 铅(以 Pb 计)/(mg/kg)0.9 锌,mg/kg 25 果糖和葡萄糖/(g/100g)60 总皂苷(以人参皂苷 Re 计),mg/kg 0.1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表 3 指示菌限量 项 目 限量 检测方法 a 菌落总数/(CFU/g)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0.3 GB 4789.3 霉菌计数/(CFU/g)200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表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测方法 a 沙门氏菌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 GB 4789.10 志贺氏菌 0/25g GB 4789.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Q/LXH 0006S-2022 4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置于洁净白瓷盘中,在自然光条件下用肉眼观察其性状、色泽及杂质,嗅其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再按标签标示食用方法(冲调),品尝其滋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 GB5009.3 的规定方法测定。6.2.2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方法测定。6.2.3 锌 按 GB 5009.1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果糖和葡萄糖 按 GB5009.8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总皂苷 按 NY/T 184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指示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计数)6.3.1.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进行测定。6.3.1.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进行测定 6.3.1.3 霉菌计数 按 GB 4789.15 规定方法进行测定 6.3.2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6.3.2.1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进行测定 6.3.2.2 志贺氏菌 按 GB 4789.5 进行测定 Q/LXH 0006S-2022 5 6.3.2.3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进行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辅材料入库前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产品合格证书或报告,并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1 组批和抽样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不少于 14 个包装。将样品平均分为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7.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和标签。7.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7.3.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不少于 14 个包装。将样品平均分为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7.3.2 检验项目 Q/LXH 0006S-2022 6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包装 本产品所用的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或 QB/T4594 或 GB4806.5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8.2 标签标志 8.2.1 销售包装标签表示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卫生健康委)相关公告要求,还应标注标识。8.2.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车船应遮盖,避免日晒雨,同时要小心轻放,避免剧烈雷雨震动,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4 贮存 产品贮存库房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液 20cm 以上,离地 10cm 以上,不应与潮湿、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堆层数不应超过 10 层,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在一起。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未启封或包装未破损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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