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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LNY
0001
S-2022
菌菇煲汤料
2022
菌菇煲
汤料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WLNYQ/WLNY 0001S-2022菌菇煲(汤料)2022-12-22 发布2022-12-27 实施贵州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Q/WLNY 0001S-2022前言本文件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制定。本文件由贵州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文件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贵州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贵阳生产力促进中心、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姗姗、李平、龙立莉、吴斯敏、谢家艳、杨光萍、汪洋。Q/WLNY 0001S-20221菌菇煲(汤料)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菌菇煲(汤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检验、销售的菌菇煲(汤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NY/T 446 灰树花GB/T 38581 香菇GB/T 37749 茶树菇GB/T 18672 枸杞GB/T 5835 干制红枣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WLNY 0001S-20222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3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菌菇煲(汤料)以香菇、灰树花、鹿茸菇、竹荪、蛹虫草、羊肚菌、茶树枯、猴头菇等食用菌的一种或者多种(食用菌80%)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红枣、枸杞、莲子、山药的一种或者多种为辅料,经挑选、清洗、修整、拼配、干燥、包装等加工工序制成的菌菇类煲汤料。4 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羊肚菌、竹荪、鹿茸菇、猴头菇应无霉变、无异味,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2 灰树花应符合 NY/T 446 的规定。4.1.3 香菇应符合 GB/T 38581 的规定。4.1.4 茶树菇应符合 GB/T 37749 的规定。4.1.5 蛹虫草使用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3 号)的要求,质量应符合GB 7096 的规定。4.1.6 枸杞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 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的规定,质量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Q/WLNY 0001S-202234.1.7 红枣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 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的规定,质量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4.1.8 山药、莲子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符合卫法监发200251 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的规定。4.1.9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应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随机取样品适量,置于白色清洁瓷盘内,于自然光线下,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嗅其气味,品其滋味。组织状态应具有产品固有的组织状态气味、滋味应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异臭杂质无其他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3.0GB 5009.3铅(以 Pb 计)/mg/kg0.3GB 5009.12镉(以 Cd 计)/mg/kg0.2GB 5009.15无机砷(以 As 计)a/(mg/kg)0.4GB 5009.11甲基汞(以 Hg 计)b/(mg/kg)0.1GB 5009.17Q/WLNY 0001S-20224二氧化硫(以 SO2计)c/g/kg0.04GB 5009.34注:污染物限量指标是以鲜品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实际脱水率折算。如果干制品中污染物含量低于其新鲜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a 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再测定无机砷。b 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c 菌菇煲(汤料)的食用菌含量80%,二氧化硫限量按代入原则折算。4.4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6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7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组批。5.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600g,分为 2 份,2/3 为检样,1/3 份备检样。5.3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Q/WLNY 0001S-202255.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7 的全部要求及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d)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如有指标有不符合项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标志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6.1.2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的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暴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垫有20 cm 以上的托架。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