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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RWD 0001 S-2022 果蔬膏(方便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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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RWD 0001 S-2022 果蔬膏方便食品 2022 果蔬膏 方便 食品
连 云 港 润 沃 达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LRWD 0001S-2022 果蔬膏(方便食品)2022-12-15 发布 2023-01-14 实施 连云港润沃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LRWD 代替 Q/LRWD 0001S-2022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0 6 1 S-2 0 2 3备案日期:2 0 2 3-0 1-1 3Q/LRWD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LRWD 0001S-2022(备案编号:322209S-2022),主要改动为:修改了标准名称;增加了水分指标;修改了铅指标;删除了酵母指标;出厂检验项目增加了“水分”。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制定以水果、水果干制品为主要原料的产品铅(以Pb计)0.1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水果制品果酱(泥)、蜜饯、水果干类除外规定铅(以Pb计)0.2mg/kg;其他产品铅(以Pb计)0.2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蔬菜制品(酱腌菜、干制蔬菜除外)规定铅(以Pb计)0.3mg/kg。本标准由连云港润沃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加久。本标准于2022年9月首次发布,2022年12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LRWD 0001S-2022 1 果蔬膏(方便食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蔬膏(方便食品)的命名、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蔬菜、水果干制品、蔬菜干制品、人参(人工种植)中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清洗晾干、蒸制、冷却、灌装等工艺制成的果蔬膏(方便食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3 命名 3.1 产品可按原辅料命名,如桂圆山楂膏等。J S Q BQ/LRWD 0001S-2022 2 3.2 产品也可按其他规则命名,且需符合产品真实属性。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2 水果、蔬菜应清洁、新鲜、无劣变、无虫蛀,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3 水果干制品、蔬菜干制品应清洁、干燥、无劣变、无虫蛀,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4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基本均匀一致 取适量样品置于明亮处,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尝其滋味,闻其气味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粘稠膏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5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以水果、水果干制品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其他产品 0.1 0.2 GB 5009.12 展青霉素a/(g/kg)50 GB 5009.185 黄曲霉菌毒素 B1/(g/kg)5 GB 5009.22 a 仅限添加苹果、山楂的产品。4.4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J S Q BQ/LRWD 0001S-2022 3 表 3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和a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 10 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 1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 2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4.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6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1.2 出厂检验为每批必检。7.1.3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改变时;c)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d)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结果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2.2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4 章中除 4.1 以外的全部内容。J S Q BQ/LRWD 0001S-2022 4 7.3 组批与抽样 7.3.1 由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7.3.3 型式检验样本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7.4 判定规则 所有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指标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若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添加新食品原料的,应标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8.3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要求,并要求封口严密、不渗漏。8.4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重压、碰撞、挤压、雨淋。8.5 贮存 产品贮存库应通风良好、干燥、阴凉、清洁卫生,产品在成品库中,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库中应有防潮、防鼠设施;成品堆放与周围墙壁距离30cm以上,堆高不得超过2.5m。9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未启封产品保质期为8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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