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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SW
0001
S-2023
人参鹿筋酒配制酒
2023
人参
鹿筋酒
配制
南 京 春 信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XSW 0001S-2023 人参鹿筋酒(配制酒)2023-02-07 发布 2023-02-28 实施 南京春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SXSW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2 5 7 S-2 0 2 3备案日期:2 0 2 3-0 2-2 7Q/SXSW 0001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贯彻了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指标“甲醇0.5g/L”,严于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规定“甲醇0.6g/L”。本标准由南京春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春信。本标准于 2023 年 02 月发布。J S Q BQ/SXSW 0001S-2023 1 人参鹿筋酒(配制酒)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鹿筋酒(配制酒)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为酒基,配以人参(人工种植)、鹿筋、龙眼肉、木瓜、乌梢蛇、肉桂、枸杞、小茴香为主要原料,经混合、浸泡、浓缩、过滤、灌装、包装而成的人参鹿筋酒(配制酒)(以下简称为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 318 人参制品 NY 317 鹿副产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17 号)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17 号)的规定。3.1.3 鹿筋:应符合 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和 NY 317的规定。3.1.4 龙眼肉、木瓜、乌梢蛇、肉桂、枸杞、小茴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J S Q BQ/SXSW 0001S-2023 2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呈红棕色,色泽均匀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 组织形态 液体,状态均匀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嗅,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 a(20),%vol 4950 GB 5009.225 甲醇b,g/L 0.5 GB 5009.266 氰化物 b(以 HCN 计),mg/L 8.0 GB 5009.36 铅(以 Pb 计),mg/kg 0.2 GB 5009.12 人参总皂苷,%0.01 NY 318 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b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酒精度、甲醇、氰化物、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过往批次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一批。J S Q BQ/SXSW 0001S-2023 3 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500g,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1kg,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4.5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所检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产品根据需求标签中应注明不适用人群及食用量。运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保质期、规格、数量、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并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内包装应使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5.3 运输 5.3.1 产品可采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运输工具应当清洁、卫生。5.3.2 成品运输应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5.3.3 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避免撞击、挤压。5.4 贮存 5.4.1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不得露天堆放。5.4.2 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应离地墙存放;应保持清洁卫生、具有防鼠咬、虫蛀的措施,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及易霉变的货物。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