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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AGS
0007
S-2022
薯泥酱类预拌粉
2022
薯泥
类预拌粉
Q/SAGS泉 州 市 薯 阿 哥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SAGS 0007S2022薯泥(酱)类预拌粉2022-08-06 发布2022-09-05 实施泉州市薯阿哥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SAGS 0007S2022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2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于 2022 年 08 月 06 日发布。本标准由泉州市薯阿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泉州市薯阿哥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山艺。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AGS 0007S20221薯泥(酱)类预拌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薯泥(酱)类预拌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马铃薯雪花全粉和/或红薯全粉和/或山药全粉为原料,以麦芽糊精、小麦粉、食糖、食用盐、食用葡萄糖、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醋酸酯淀粉、磷酸酯双淀粉、酸处理淀粉、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氧化羟丙基淀粉中几种为辅料,经配料、混合、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薯泥(酱)类预拌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 小麦粉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0882.6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6 部分:麦芽糊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3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GB 299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醋酸酯淀粉GB 29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酯双淀粉GB 29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酸处理淀粉GB 299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GB 29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羟丙基淀粉SB/T 10752 马铃薯雪花全粉NY/T 3611 甘薯全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AGS 0007S202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马铃薯雪花全粉:应符合 SB/T 10752 或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或供货商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1.2红薯全粉:应符合 NY/T 3611 或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或供货商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1.3山药全粉: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或供货商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1.4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2.6 的要求。3.1.5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要求。3.1.6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7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8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要求。3.1.9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应符合 GB 28303 的要求。3.1.10醋酸酯淀粉:应符合 GB 29925 的要求。3.1.11磷酸酯双淀粉:应符合 GB 29926 的要求。3.1.12酸处理淀粉:应符合 GB 29928 的要求。3.1.13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29 的要求。3.1.14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要求。3.1.15氧化羟丙基淀粉:应符合 GB 2993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气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干燥,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状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AGS 0007S2022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 g)14铅(以 Pb 计)/(mg/kg)0.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抽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AGS 0007S20224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0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样。6.4产品检验6.4.1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2.2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材质。7.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且包装完好,产品保质期按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