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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J
0001
S-2022
魔芋凝胶制品
2022
魔芋
凝胶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WJ Q/WJ 0001S-2022 魔芋凝胶制品 2022-04-10 发布 2022-05-10 实施 惠州旺嘉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备案号:4413011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WJ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惠州旺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惠州旺嘉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家华、褚亮。本标准于 2022 年 04 月 10 日发布,于 2022 年 05 月 10 日实施。Q/WJ 0001S-2022 1 魔芋凝胶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魔芋凝胶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魔芋粉为主要原料,加入水为辅料,以氢氧化钙为加工助剂,添加或不添加甜菜红、柠檬酸、卡拉胶、谷氨酸钠、二氧化钛、食品用香精,经糊化、精炼、蒸煮、包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魔芋凝胶制品,本品为非即食产品,可供火锅配料,或经炒、煮等熟制后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3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钛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7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NY/T 494 魔芋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要求。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Q/WJ 0001S-2022 2 3.1.3 食品加工助剂(氢氧化钙)应符合 GB 25572 的要求。3.1.4 甜菜红应符合 GB 1886.111 的要求。3.1.5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6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要求。3.1.7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3.1.8 二氧化钛应符合 GB 25577 的要求。3.1.9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0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11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本产品相应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魔芋凝胶制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败味及其他异味 性状 形状完整、均匀一致,富有弹性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0.9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3.4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4.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5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5.1.1 色泽、性状和杂质 取样品置于白色搪瓷盘内,目测性状、色泽和杂质,作出评价。5.1.2 滋味及气味 称取样品置于白色搪瓷盘内,用嗅觉检验气味,用口尝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Q/WJ 0001S-2022 3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 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数量为 6 个独立包装产品,当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取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净含量、感官要求为每批必检项目。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至少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 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包装材料 项 目 指 标 耐高温蒸煮复合袋、铝膜复合袋 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 纸箱 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 塑料袋、塑料薄膜 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 塑料周转箱 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得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Q/WJ 0001S-2022 4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库房最佳温度为 510,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2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常温下保质期为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