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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JH
0015
S-2020
藏王秘方酒配制酒
2020
秘方
配制
Q/MJH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MJH 0015S2020藏王秘方酒(配制酒)2020-07-18 发布2020-07-18 实施遵义市汇川区美酒河酒厂发 布Q/MJH 0015S2020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技术要求.23.1原料要求.23.2感官要求.23.3理化指标.23.4污染物及真菌毒素限量.33.5食品添加剂.33.6净含量.3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35检验规则.35.1组批.35.2抽样.35.3出厂检验.35.4型式检验.35.5判定规则.4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46.1标志、标签.46.2包装.46.3运输.46.4贮存.4Q/MJH 0015S2020II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公司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藏王秘方酒标准作为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标准由遵义市汇川区美酒河酒厂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遵义市汇川区美酒河酒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宇浩危涛涛。Q/MJH 0015S20201藏王秘方酒(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遵义市汇川区美酒河酒厂藏王秘方酒(配制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储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遵义市汇川区美酒河酒厂以白酒、食用酒精为原料,玫瑰花(重瓣红玫瑰)、蝮蛇、乌梢蛇、鹿血(人工养殖梅花鹿鹿血)、平卧菊三七、牡蛎、人参(人工种植)、桑椹、龙眼肉、木瓜、乌药叶、薤白、杜仲雄花、雪莲培养物、地龙蛋白为泡酒料,糖精钠、甜蜜素为食品添加剂,按一定配比,经浸泡、过滤、勾兑、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的藏王秘方酒(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T 5009.48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法监发200251 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8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年第9号)的规定Q/MJH 0015S20202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计生委2012年第17号)的规定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的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的规定。3.1.2白酒:应符合 GB 2757 标准的规定。3.1.3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应符合 GB 1886.18 标准的规定。3.1.4食品添加剂 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标准的规定。3.1.5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标准的规定。3.1.6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第 3 号)3.1.7雪莲培养物:应符合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 5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 年第 9 号)的规定3.1.8平卧菊三七:应符合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2 年 第 8 号)3.1.9乌药叶:应符合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 4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9 号)3.1.10杜仲雄花: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 第 6 号)3.1.11地龙蛋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 年第 18 号)3.1.12人参(人工种植):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计生委 2012年 第 17 号)的规定3.1.13鹿血(人工养殖梅花鹿鹿血):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 号)的规定。3.1.14蝮蛇、乌梢蛇、牡蛎、桑椹、龙眼肉、木瓜、薤白: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感官清亮透明,久置允许有少量沉淀及悬浮物GB/T 5009.48色泽具有该品应有颜色气味具有相应添加的植物香气和复合香气口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MJH 0015S20203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38.0GB 5009.225总酸/(g/L)6.0GB/T 12456甜蜜素/(g/L)0.65GB 5009.97糖精钠/(g/L)0.15GB 5009.28甲醇b/(g/L)1.8GB 5009.266氰化物b/(以HCN计)(mg/L)8.0GB 5009.36铅(以Pb计)/(mg/L)0.2GB 5009.12注:a酒精度标示值与实测值不超过1%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按100%酒精度折算。3.4其他污染物及真菌毒素限量3.4.1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4.2真菌毒素限量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并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的有关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日生产和包装,且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批量在 1000 瓶以下时,按 2%的比例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批量在 10000 瓶以下时,按 1%的比例抽样;10000 瓶以上,按 0.5%的比例抽取检验用样品,抽样量不少于 2L,样品分为 2 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总酸、净含量。5.4型式检验Q/MJH 0015S20204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第3.2-3.6条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下亦应进行: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6.1.1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1.2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6.1.3使用新食品原料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6.2包装6.2.1内包装,采用玻璃瓶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6.2.2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纸箱上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数量等。6.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