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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DSP 0004 S-2022 调味料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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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DSP 0004 S-2022 调味料粉 2022 调味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MDSP Q/MDSP 0004S-2022 调味料粉 2022-12-01 发布 2022-12-28 实施 佛山市麦点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麦点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60009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0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MDSP 0004S-2022 I 前 言 本 标 准按 GB/T 1.1-2020 标准 化工 作 导则 第 1部 分:标准 化文 件 的结 构和 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编 写。本 标 准根 据产 品的 特点 及 实际 情况 参考 有关 标 准而 修订,作 为企 业组 织 生产 和质 量监 督检 验的 依 据。本 标 准由 佛山 市麦 点食 品 有限 公司 提出、起 草 并负 责解 释。本 标 准主 要起 草人:沈 茂 华、赵俊 茹、李琳。本 标 准于 2022年 12月 01日首 次发 布。Q/MDSP 0004S-2022 1 调味料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料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坚果、籽类或其籽仁,包括核桃仁、板栗仁、杏仁、开心果仁、夏威夷果仁、腰果仁、松籽、芝麻、葵花籽、西瓜籽、南瓜籽、花生米、蚕豆、豌豆、黄豆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辅以食糖、淀粉糖、食盐、复合调味料、辣椒粉、花椒粉、五香粉等调味料中的一种或几种,经挑选、熟制或不熟制、粉碎、调配、混合、杀菌或不杀菌、包装或者其他加工工艺而制成的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钱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MDSP 0004S-2022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坚果、籽类或其籽仁: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1.2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3 淀粉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3.1.4 辣椒粉、花椒粉、五香粉等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5 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要求。3.1.6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2761、GB2762、GB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不应有酸败、霉变等异味 性状 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水分/(g/100g)15 铅(以Pb计),mg 0.9 其他污染物符合GB 2762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3164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Q/MDSP 0004S-2022 3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按GB 29921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6.2.3 判断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正式投产后,如原料供应商或产地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对产品有争议,需要仲裁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g)更换生产设备时。6.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Q/MDSP 0004S-2022 4 6.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的全部项目。6.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的标签须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1.2 外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选用玻璃瓶、塑料瓶、塑料桶、塑料盖、金属瓶、金属盖、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GB 4806.1要求。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发新的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要求。塑料瓶、塑料桶应符合 GB 4806.7 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瓶、塑料桶、塑料盖应符合 GB 4806.7 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的瓶盖内垫片或涂层应符合 GB 4806.7 及 GB 4806.10要求。金属瓶、金属盖应符合 GB 4806.9 要求。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 GB/T 28118 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防止曝晒、雨淋。装运时应轻拿、轻放、轻装、轻卸、防止重压。7.4 贮存 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成品,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无异味的库中,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不应露天及日晒雨淋。在符合上述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以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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