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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JCX
0010
S-2022
冻干纳豆
2022
新模板标记勿删Q/LJCXQ/LJCX 0010S-2022代替Q/LJCX 0010S-2019代替Q/LJCX 0009S-2019冻干纳豆2022-11-21 发布2022-11-21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龙井草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龙井草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Q/LJCX0010S-2022224655S-20222022 12082025 1207Q/LJCX 0010S-20221前前言言冻干纳豆标准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及SB/T 10528 纳豆标准制定而成。本标准代替 Q/LJCX 0010S-2019 冻干纳豆。本标准与原标准比较,变更内容如下:根据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的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的表示方式,修改了原标准微生物限量表,将表中项目下的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后面的单位表示去掉,金黄色葡萄球菌在限量中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后加入单位,使之与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表示方式一致。本标准历次备案情况:首次备案:Q/LJCX 0010S-2019(备案时间:2019 年 12 月 13 日)本标准起草单位:龙井草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凤环、王鸿雁、国常鑫Q/LJCX 0010S-20222冻干纳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豆科植物大豆(小粒黄豆、黄豆、黑豆等)或鹰嘴豆,经浸泡、蒸煮、接种纳豆菌、发酵培养、冷藏、冷冻干燥、调味(干燥)或不调味、包装,制成的冻干纳豆,属发酵性豆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大豆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186酿造酱油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NY/T 285绿色食品 豆类SB/T 10528纳豆SB/T 10755芥末酱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LJCX 0010S-202233分类该产品按食品类别分类,属于发酵性豆制品,产品名称为“冻干纳豆”。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4.1.1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4.1.2鹰嘴豆应符合NY/285的规定。4.1.3纳豆芽孢杆菌(纳豆菌)应是安全、无害和无其他杂菌的一种枯草芽孢杆菌纯培养物。4.1.4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5酱油应符合GB 2717、GB/T 18186的规定。4.1.6芥末膏应符合SB/T 10755的规定。4.1.7麻辣味调味品应符合GB 31644的规定。4.1.8巧克力粉应符合GB/T 29602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浅黄色至酱黄色(或黑色)、调味产品应有产品特有的色泽取适量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尝滋味。形状大豆或鹰嘴豆特有的形状滋味、香气具有产品特有的香气、无异味。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8.0GB 5009.3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g)0.3GB 5009.235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 Pb计),(mg/kg)0.48GB 5009.124.5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真菌毒素限量Q/LJCX 0010S-20224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黄曲霉毒素B1,(g/kg)4.9GB 5009.224.6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微生物限量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大肠菌群。7.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3组批7.3.1 不调味(原味):经发酵培养、冷冻干燥后,按照同一批发酵培养,且具相同品质的产品为一批;7.3.2 调味:经调味后,按照同一内包装日期,且具相同品质的产品为一批;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g52102103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LJCX 0010S-202257.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7.4.1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5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 400g),分别用作感官检验、理化指标检验、大肠菌群指标检验以及留样备用。7.4.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批量中随机抽样,对全项进行检测。7.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8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8.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冻干纳豆配料表 1:大豆(小粒黄豆、黄豆、黑豆等)、纳豆菌配料表 2:大豆(小粒黄豆、黄豆、黑豆等)、纳豆菌、酱油(或海鲜酱油)配料表 3:大豆(小粒黄豆、黄豆、黑豆等)、纳豆菌、酱油(或海鲜酱油)、芥末膏(或芥末油、芥末粉)配料表 4:鹰嘴豆、纳豆菌、酱油(或海鲜酱油)配料表 5:鹰嘴豆、纳豆菌、酱油(或海鲜酱油)、芥末膏(或芥末油、芥末粉)配料表 6:鹰嘴豆、纳豆菌、麻辣味调味品配料表 7:鹰嘴豆、纳豆菌、巧克力粉净含量/规格: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龙井草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龙井市河西街)生产日期:保质期:24 个月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9包装内包装选用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 GB/T28118 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 GB/T 6543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10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