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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SYL 0011 S-2023 电解质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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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SYL 0011 S-2023 电解质饮料 2023 电解质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QCSYL Q/QCSYL 0011S-2023 电解质电解质饮料饮料 2023-01-06 发布发布 2023-01-06 实施实施 广州屈臣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州屈臣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0040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0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QCSYL 0011S-2023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屈臣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屈臣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永倩、蔡俊琪。本标准于 2023 年 01 月 06 日首次发布。Q/QCSYL 0011S-2023 1 电解质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解质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适量添加以下食品添加剂中一种或几种:碳酸氢钠、碳酸氢钾、氯化钾,经调配、臭氧杀菌、灌注、封盖、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能为机体补充新陈代谢消耗的电解质、水分的饮料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2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255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QCSYL 0011S-2023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3.1.3 碳酸氢钾应符合 GB 1886.247 的规定。3.1.4 氯化钾应符合 GB 25585 的规定。3.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6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及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呈均匀液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 值 6.0-9.5 电导率(251)/(S/cm)50 铅(以 Pb 计)/(mg/kg)0.2 钾(K)/(mg/L)20 钠(Na)/(mg/L)2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指示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沙门氏菌/(/25mL)5 0 0-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Q/QCSYL 0011S-2023 3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12695 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pH 值 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电导率 按 GB 17323 中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钾、钠 按 GB 5009.91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2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产品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进行。6.4 出厂检验 产品须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pH 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Q/QCSYL 0011S-2023 4 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型式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原辅料产地或原料供应商发生重大变化时。6.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7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和判定。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塑料瓶应符合 QB/T 2357 和 GB 4806.7 或其他塑料瓶相关标准的要求。7.2.2 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7.3 运输 7.3.1 应使用带蓬盖的运输工具,严禁日晒雨淋。7.3.2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7.3.3 运输时严禁与其它有毒有害,温度过高,有挥发性气味的药品混载。7.3.4 装卸时遵守安全规范和良好操作规范。严禁抛掷,严禁践踏或其它重物压箱面。7.4 贮存 7.4.1 产品储存在干燥通风、不易受潮、远离热源和有遮篷的仓库内。7.4.2 仓库室温不超过 40,相对湿度不超过 90%,不得与高温和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一起堆放。7.4.3 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放在地台板上,与墙壁距离大于 45cm,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限定堆码层数,每堆高度不超过 2.5m,堆上严禁放置其它物品。7.4.4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以产品销售包装上所标注的保质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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