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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TSW
0018
S-2019
花粉膏
2019
花粉
陕西康泰莱生物医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KTSWQ/KTSW0018S2019花粉膏2019-06-02 发布2019-08-25 实施陕西康泰莱生物医药工程有限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0 46 3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9 0 3Q/KTSW0018S2019I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所规定的编制规则编制。本标准由陕西康泰莱生物医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王卫东、刘李红本标准批准人:王卫东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委托单位:陕西康泰莱生物医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唐沣国际广场1幢2单元20层2204室受委托单位:城固县千彩堂蜂业有限公司受委托单位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镇谢家井Q/KTSW0018S20191花粉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粉膏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花粉为原料,经筛选、灭菌、破壁、水洗、酶解、提取、分离、浓缩成膏后罐装而成的花粉膏。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22492大豆肽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3.1.1蜂花粉:应符合 GB/T 30359 的规定。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黄色至深黄色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膏状Q/KTSW0018S20192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20.0蛋白质,g/100g10.0肽含量,g/100g8.0铅(以 Pb 计),mg/kg)0.49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3104大肠菌群,MPN/mL524.346霉菌,CFU/mL21023.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两块样品,将样品放入白瓷盘中,在光线充足柔和的环境中用目测法观察样品的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第二法测定。4.2.2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第一法测定。4.2.3肽含量:按 GB/T 22492 中附录 B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4.3.2菌落总数:按 GB4789.2 规定的方法执行。4.3.3大肠菌群:按 GB4789.3 规定的方法执行。4.3.4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4.4净含量允差: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5检验规则Q/KTSW0018S201935.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班组、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同品种、同品质、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根据产品规格,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从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包装(总样品量不少于1Kg),分成 2 份。其中 1 份供检验,1 份留作备样。5.3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允差。5.4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5 条规定的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原料、配方、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产品投产鉴定前;c.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d.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5.5.2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5.3除微生物限量外,其他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签 标志 运输 贮存6.1标签、标志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8050的规定。单一品种花粉,应在标签中标识蜂花粉的品种。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塑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7806.7 的规定,纸质包装桶应符合 GB 4806.8 的规定。外包装应牢固,确保内容物在运输和储存的过程中不受挤压。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运输运输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产品混装。6.4贮存产品应在常温条件下贮存在干燥、避光、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 20cm 以上,中间留有通道。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